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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河道管理的通告2016年关于加强河道管理的通告关于加强河道管理的通告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加强河道管理的通告,欢迎大家参考!关于加强河道管理的通告一:为加强我县境内河道管理,促进河道整治,保障防洪、生态和河流基础设施安全,改善水资源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发布此通告:1、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2、禁止在河道内修建阻水的围堤、道路、渠道;3、禁止在河道内种植树木和高杆作物;4、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打井、挖窑、葬坟和存放物料。5、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上述阻水障碍物,由清徐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设障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全部清障费用由设障者承担。6、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处罚。鼓励广大群众对破坏河道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5723794。特此通告。清徐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日关于加强河道管理的通告二:近年来,违法占用、损毁、堵塞河道现象突出,严重影响河道畅通。为了确保防洪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河道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二、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三、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建筑物及设施。四、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五、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土地、城建、环保、交通等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一)采砂、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七、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八、禁止围垦河流九、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十、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十一、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障。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十二、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十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