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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第一节民事案件的主管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三、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的关系(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二)仲裁机构仲裁民事纠纷的范围(三)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范围四、法院内部的主管关系第二节民事案件管辖概说四、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和种类(一)民事案件管辖的理论分类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二)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定种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五、管辖恒定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4、35条管辖第三节级别管辖(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9条1、重大涉外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五类案件: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由以下法院审理: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海事、海商案件。第二,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20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21条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香港驻军人员因执行职务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四节地域管辖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三、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四、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五、共同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诉讼案件都有管辖权。法律依据:民诉法第35条。确立共同管辖的原则:第一,由原告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以原告选择起诉的法院为本案的管辖法院。第二,原告向几个共同管辖法院都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六、协议管辖定义:协议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