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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
1
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
1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医病证的分类与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中医医疗、卫生统计、中医病案管理、中医临床医疗质
量评定、科研、教学、出版及国内外学术交流等领域。
2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
标准出版时,所列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同时探讨使用下
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ZY/T
001.1~001.9-94
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GB/T
__.1-1997
中医临床诊疗术语疾病部分GB/T
__.2-1997
中医临床诊疗术语证候部分
3术语、符号
3.1
术语3.1.1
中医病证分类中医病证分类是将中医各种病、证按照某些既定原则
归入类目及系统的方法。
3.2
符号3.2.1
圆括号“()”圆括号中的词与圆括号前的词属于同一类别,采用同
一类别代码。
3.2.2
破折号“――”破折号后内容是对破折号前内容的进一步解释。
3.2.3
方括号“[]”方括号中的词可以代替部分前面的词,采用同一类别代
码。
44编制原则
4.1
中医病证分类中医的临床诊断要求在明确病名诊断后还需确定其证
候,以指导临床治疗。因此,中医的病、证是中医诊断不可分割的二个重
要组成部分。据此,本标准规定对病名和证候分别予以分类。
4.1.1
病名分类原则本标准规定病名的分类以该病所属的临床科别和专科
系统进行类目和分类目分类。
4.1.1.1
科别类目本标准规定病名的科属类别为内科、外科、男科、妇科、
儿科、眼科、耳鼻咽喉口齿科、骨伤科,共计八个类目(参见表1)。
4.1.1.2
专科系统分类目本标准规定病名的专科系统分类目以病名科属中的
二级专科划分为依据进行分类(参见表2)。
24.1.1.3
专科系统细类目本标准规定病名的专科系统细类目以病名科属中的
三级专科划分为依据进行分类(参见表3)。
4.1.2
证候分类原则本标准规定证候分类以中医学辨证系统归划类目;以
各类目中的证候属性为依据对分类目、细类目进行分类。
4.1.2.1
证候类目本标准将证候类目分为风寒暑湿燥热火毒邪证候、情志饮
食虫外伤证候、阴阳气血精髓津液证候、瘀痰饮浊水石证候、脏腑经络证
候、肌肤筋骨证候、六经病证候、卫气营血证候、其他证候、期度型十大
类(参见表5),并规定将某些属性不明确而暂无法归类的证候均归入“其
他证候类”中。
4.1.2.2
证候分类目1本标准规定证候的分类目1以该证候的第一个证候属
性(参见表6)为据分类。
4.1.2.3
证候分类目2本标准规定证候的分类目2以该证候的第二个证候属
性(参见表6)为据分类。
4.1.2.4
证候分类目关系本标准规定证候分类目关系以复合型证候类目中两
种证候属性之间的关系为据分类。
4.2
中医病证分类编码4.2.1
病名分类编码方法本标准规定病名分类编码采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
拉伯数字符混合编码方式,其编码结构如下:
病名标识位:
以汉字“病”的拼音首字母“B”作为病名标识符,为1位字母代码。
科别类目位:
以各科科别名称的第一个汉字的拼音首字母为科别类目标识符(参见
表1),为1位字母代码。
专科系统分类目位:
以其专科系统名称的第一个汉字的拼音首字母为专科系统分类目标识
符(参见表2),为1位字母代码。
专科系统细类目位:
以其专科系统细类名称的第一个汉字的拼音首字母为专科系统分类目
标识符(参见表3),为1位字母代码。
病名序号位1:
在同一个科别类目、专科系统分类目、专科系统细类目中的多种病名
序号位,为2位数字代码。
病名序号位2:
当某一个病名需要在病名序号位1基础上细分,在这一病名序号位
2进行标识,其标识符为2位数字。
病名序号位3:
当某一个病名需要在病名序号位2基础上进一步细分,在这一病名
序号位3进行标识,其标识符为2位数字。
病名尾码位:
病名最后1位分级,在这一尾码进行标识,其标识符为1位数字。
3码长为11位,不足11位的,字母代码用V代替,数字代码用
0代替。
4.2.2
证候分类编码方法本标准中证候分类编码采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
伯数字符混合编码方式,其代码结构如下:
证候标识位:
在证候分类代码中,以汉字“证”的拼音首字母“Z”为证候标识符。
证候类目位:
以该证候类目名称的第一个汉字的拼音首字母作为该证候类目的标识
符(参见表5)。
证候分类目位1:
以该证候的第一个证候属性名称(参见表6)汉字拼音的首字母,外
加1位重复位,共2位字母代码作为该证候分类目标识符。
证候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