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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给水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项目审查内容4.1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4。2设计依据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 4。3系统设计总体要求=1\*GB2⑴给水、排水、热水等各系统设计是否合理,设计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2\*GB2⑵是否按消防规范的要求,设置了相应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气体消防、水喷雾消防和灭火器等系统和设施,消防水量水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容积等技术参数是否合理。 =3\*GB2⑶水泵、水处理设备、水加热设备、冷却塔、消防设施等选型是否安全,符合系统设计的需要。 4.4给水系统4.4。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年版) ⑴第2.1。8条规定,在满足使用要求和保持给水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应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 ⑵第2.2。9条规定,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和生活饮用水水箱的溢流管必须采取防污染措施。 ⑶第2。2。11条规定,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龙头时,应有明显标志。 ⑷第2.4.5条规定,给水管道不宜穿过伸缩缝、沉降缝,如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⑸第2.4。18条规定,给水管不得穿过配电间。 ⑹第2.5.7条规定,给水管网装设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引入管和水箱消防出水管,应装设止回阀。 ⑺第2.5。7B条规定,消防给水系统的减压阀后(沿水流方向)应设泄水阀门定期排水. ⑻第2.7。9条规定,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的上下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设置水泵;在其他房间设置水泵时,水泵机组,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隔振装置。 ⑼第2。7.16条规定,贮水池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流管排入排水系统应有防回流污染措施。溢流管管经应按排泄贮水池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大一级。贮水池应有盖,并应采取不受污染的防护措施。 =10\*GB2⑽第2。8.5条规定,水箱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排水系统直接连接。溢流管管径应按排泄水箱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大一级。溢流管出口应设网罩.水箱进水管淹没出流时,应设真空破坏装置。 ⑾第4.2.15条规定,公共浴室淋浴器出水水温应稳定,并宜釆取下列措施: 釆用开式热水供应系统; 给水额定流量较大的用水设备的管道,应与淋浴器配水管道分开; 多于3个淋浴器的配水管道,宜布置成环形; 成组淋浴器的配水支管的沿途水头损失,当淋浴器少于或等于6个时,可釆用每米不大于200Pa;当淋浴器多于6个时,可釆用每米不大于350Pa,但其最小管径不得小于25mm。 注:①工业企业生活间和学校的淋浴室,宜釆用单管热水供应系统。单管热水供应系统应有热水水温稳定的技术措施。 ②公共浴室不宜釆用公用浴池沐浴方式。 =12\*GB2⑿第4.4。15A条规定,在闭式热水供应系统中,应采取消除水加热时热水膨胀引起的超压措施. ⒀第4。6。6条规定,热水管网在下列管段上,应装设止回阀: 水加热器或贮水器的冷水供水管。 机械循环第二循环回水管. 混合器的冷、热水供水管。 4.4.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第6。6.4条规定,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采暖供回水总立管,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和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公共功能管道的阀门和需经常操作的部件,应设在公用部位。 4.4。3《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第8.2。2条规定,当化学实验室给水水嘴的水头大于2m,急救冲洗水嘴的水头大于1m时,应采取减压措施。化验盆排水口,应设耐腐蚀的挡污篦;排水管道应采用耐腐蚀管道。 4。4。4《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第5.1条规定,设计水箱或蓄水池: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人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人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h的用水量。 4。5排水系统4.5。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年版) ⑴第3.1。5条规定,建筑物雨水管道应单独排出。 ⑵第3。2。11A条规定,医院建筑内门诊、病房、医疗部门等的卫生器具不得共用存水弯。 ⑶第3.3。10条规定,排水管道不得穿过沉降缝、烟道和风道,并不得穿过伸缩缝,当受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