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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GF一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合同编号:京地出〔合〕字(2010)第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电话:64409000 传真:64409577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30752\*CHINESENUM2叁万零柒佰伍拾贰平方米(小写30752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30752\*CHINESENUM2叁万零柒佰伍拾贰平方米(小写30752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中央设施区西区南侧商业项目,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东至学园北街(良乡高教园十六号路);西至阳光南大街;南至高教园区公租房用地;北至长虹东路。出让宗地的平面界 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 (二)现状土地条件 。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万元)。 第十三条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