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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的预防和处理第一节索赔进出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最好在合同中予以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执行;索赔期限的长短,应视商品的性质、运输、检验的繁简等情况而定。不宜过长,也不宜过短。规定索赔期限时,还需对索赔期限的起算时间作出具体规定:货到目的港后**天开始计算货到目的港卸离海轮后**天开始计算货到买方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后**天开始计算货物检验后**开始计算若合同中对索赔期限未作规定可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执行:买方向卖方索赔期限自其收到货物之日起不超过2年;向船公司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交货后一年之内;向保险公司索赔期限是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后不超过2年若买方向卖方索赔:应按买方所受实际损失计算向保险公司和承运人索赔:均按有关章程1998年11月,我某公司与香港一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口香烟生产线合同。设备是二手货,共18条生产线,由A国某公司出售,价值100多万美元。合同规定,出售商保证设备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运转,否则更换或退货。设备运抵目的地后发现,这些设备在拆运前早已停止使用,在目的地装配后也因设备损坏、缺件根本无法马上投产使用。但是,由于合同规定如要索赔需商检部门在“货到现场后14天内”出证,而实际上货物运抵工厂并进行装配就已经超过14天,无法在这个期限内向外索赔。这样,工厂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加工维修。经过半年多时间,花了大量人力物力,也只开出了4套生产线。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二)罚金或违约金条款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延期接货或延期付款的情况。不以造成损失为前提具体分两种:补偿性的和惩罚性的。效力英美法不承认罚金的有效性我国法律对罚金条款予以承认和保护案例第二节定金罚则定金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两方面:(1)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2)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三节不可抗力①意外事故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以后;②不是因为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身的过失或疏忽而导致的;③意外事故是当事人双方所不能控制的、无能为力的。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意义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一)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关于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应在买卖合同中订明,通常有下列3种规定办法: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一章欧洲厂商的要求不合理。因为我方所派船只迟到,是由于战争造成,这属于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项,对欧洲厂商提出的赔偿要求,我方可不予理睬。(二)不可抗力事故的处理某年,我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成交小麦100公吨每公吨CFRLondon400英镑,总金额为40000英镑,交货期为当年5月~9月份。签约后,A公司购货地发生水灾,于是A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但对方回电拒绝。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带来两种后果,解除合同与延迟履行。本例中,合同中小麦并非特定产地产品,某一产地发生水灾可以从其它产地调集,所以A无法要求免除交货义务。某贸易商从广州某厂取得报价单后,转向意大利某客户报价。成交后国外开来信用证并规定7月底以前交货。哪知在7月初该伞厂仓库失火,成品、半成品及原料均烧毁,以致无法交货。不可免交货品;但可延期履行。本案中火灾只是在一定期限内阻碍合同的履行,而离合同到期还有一段时期;该项交易的产品是普通货物,而不是特定物,因此,不能免除贸易商的交货义务,而只能待事故消除后履约,可以延迟交货。(三)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期限和方式国际贸易中,当一方援引不可抗力要求免责时,寄出通知的同时还要寄出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案例案例第四节仲裁(arbitration)仲裁的特点二、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一)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条款(ArbitrationClause)或事前协议提交仲裁的协议或事后协议两种仲裁协议的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仲裁协议的作用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关于仲裁地点有下列三种规定办法:1.多数合同规定在中国仲裁;2.有时规定在被告所在国仲裁;3.规定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常设机构比较著名的外国仲裁常设机构有:英国伦敦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士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仲裁院、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等。我国常设的仲裁机构: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在深圳、上海和重庆的分会。临时机构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所组成的临时仲裁庭。当争议案处理玩毕,它即自动解散。我国目前没有这种形式(三)仲裁规则原则上采用仲裁所在地的仲裁规则。但法律上也允许采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点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我国现行的仲裁规则是自1994年6月1日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案例分析(五)费用承担四、我国通常采用的仲裁条款格式五、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