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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汇总十篇篇(1)(二)联席会议由省人民政府领导主持,成员包括沿海各地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局、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建设厅、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山东海事局、烟台海事局和海军青岛基地的负责同志。参加联席会议的各委、厅、局和其他单位各指派一名处长为联络员。(三)联席会议的任务是:分析审定有关山东海洋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山东碧海行动计划”;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四)联席会议办事机构的设立在省环保局。二、成立山东碧海行动技术组(一)技术组由青岛海洋大学为组长单位,成员单位包括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青岛市环境科研所、中国科学院海洋分析所、沿海市地环保局及海洋与渔业局等。(二)技术组在省环保局和海洋与渔业厅的共同领导下开展活动,其主要任务是:为山东碧海行动提供技术支持;规范碧海行动中的科学技术问题;对有关的科学技术问题进行咨询和指导。(三)技术组的主要职责是:1、对各地区、各部门实施山东碧海行动中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和提供咨询;2、负责编制山东碧海行动环境专项调查报告;3、为编制山东碧海行动计划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4、对沿海各地市进行海洋环境专项调查和编制碧海行动计划,实施指导、协调和检查。三、成立山东碧海行动专家组省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厅、其他职能部门经推荐,聘请有关院士、专家、教授等,组成山东碧海行动专家组,指导山东省碧海行动计划的实施。四、实行海洋环境保护行政领导责任制(一)近岸海域环境保护,是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国家制定的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本计划,省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地市人民政府编制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纳入政府工作计划。(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碧海行动纳入政府工作计划,采取措施,定期分析和及时解决海洋环境保护问题。(三)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海洋环境保护的任务,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机构,加强基层海洋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执法力量,根据职责权限,制定和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的实施办法,健全地方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四)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碧海行动的统一领导。五、实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一)有关部门应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共同实施山东碧海行动计划。(二)计划、经贸部门负责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中的山东碧海行动计划的综合平衡工作,并制定有利于海洋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促进海洋环境保护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三)省环保局对全省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省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厅及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山东碧海行动计划的实施。碧海行动计划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统一协调行动计划的实施。(四)海事和军队,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职责严格执法,做好管辖范围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五)土地、矿产、农业、林业和水利部门,要加强海洋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沿海农田、林场农药化肥的使用控制,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六)城建、市政、园林、环卫部门要大力开展沿海城市排水管网和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及城镇园林和绿地建设,加强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综合整治。(七)沿海地区的石油、石化、化工、冶金、纺织、印染、造纸、食品、制革等行业,要保证环保资金投入,推行清洁生产,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六、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一)沿海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实施行动计划工作的领导,将行动计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十五”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要将行动计划与“海上山东”建设密切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不断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维护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二)沿海地市涉海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山东碧海行动联席会议报告实施山东碧海行动计划及管理范围内的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三)省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厅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海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及时处理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违法违纪行为。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四)省环保局要把山东碧海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列入全省环境状况公报。第二节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一、加强地方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一)省和具有地方立法权的沿海市,应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地方立法。要尽快组织制定有关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强化对近岸海域的管理。(二)为减少和控制氮、磷营养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由省环保局会同省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