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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的方式汇总十篇篇(1)一、折扣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因购买方需求量大等原因,而给予的价格方面的优惠。这种价格优惠通常表现为以下四种方式。1、商业折扣销售方式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这里的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折扣,如果是实物折扣应按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处理,实物款不能从原销售额中减除。2、买赠销售方式买赠销售方式是指企业在促销中经常使用的买一赠一或买几赠几的销售方式。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定义为视同销售行为的一种,应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实际操作中,为保证让利顾客,商场赠送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买赠销售方式本来是企业的一种让利行为,企业却要对赠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销售价格缴纳税金,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3、赠送非兑现礼金券促销方式赠送非兑现礼金券的促销方式容易刺激消费者的大额购买,也是当前商贸企业最流行的促销手段之一。税法规定,企业赠送礼金券的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与赠送商品时的处理相同,即若用礼金券抵减货款后,发票低开低收的,则无需代扣个人所得税。以赠送100元礼金券为例,开高发票价,交纳增值税及附加税(100÷1.17×0.17)×1.1155=16.21元,代顾客缴纳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100÷(1-20%)]×20%=25元,同时赠送的购物券换取的商品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计缴所得税125×33%=41.25元,合计赠送100元礼金券后,公司还需缴纳税金82.46元。4、返现销售方式由于返现销售方式下的折扣没有与销售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在某种意义上属于销售费用,因而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而是以发票上所列的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税法规定,企业返现销售方式下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与赠送商品时的处理相同,返券销售与返现销售无论是哪种方法,都应当视为一种销售折扣折让行为,应抵减销售收入。它们的区别在于销售折扣折让的计算不同。二、不同折扣销售方式的利税比较某商场商品的销售利润率为40%,即销售100元的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采用以下四种方案。方案一:将商品以七折销售;方案二:凡是购满100元者,均可获赠价值30元的商品(该商品的成本为18元);方案三:凡是购满100元者,将获得面值30元的非兑现礼金券(假定在有效期内礼金券被90%使用);方案四:凡是购满100元者,将获返还现金30元。那么对企业来说,同样是用70元人民币与原价100元的商品之间的交换,选择哪种方式最有利呢(所有价格均为含税价格,不考虑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及其他费用,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不予考虑)?方案一:相当于商业折扣销售增值税=70÷(1+17%)×17%-60÷(1+17%)×17%=1.45(元)应纳税所得额=70÷(1+17%)-60÷(1+17%)=8.55(元)所得税=8.55×25%=2.14(元)应纳税合计=1.45+2.14=3.59(元)税后利润额=70÷(1+17%)-60÷(1+17%)-2.14=6.41(元)方案二:买赠销售方式销售1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交增值税=30÷(1+17%)×17%-18÷(1+17%)×17%=1.74(元)合计应纳增值税=5.81+1.74=7.55(元)代扣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商场代缴顾客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为:30÷(1-20%)×20%=7.5(元)企业所得税:赠送商品的成本属于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赠送的商品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100÷(1+17%)-60÷(1+17%)=34.19(元)所得税=34.19×25%=8.55(元)应纳税合计=7.55+7.5+8.55=23.6(元)税后利润额=(100-60)÷(1+17%)-18÷(1+17%)-7.5-8.55=2.75(元)方案三:赠送非兑现礼金券促销方式销售1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100÷(1+17%)×17%-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