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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理工大学关于教师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精神,不断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根据《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教人[1996]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原则 (一)教师培训工作要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方针; (二)坚持立足国内,在职为主,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的培训原则; (三)培训对象要以重点学科、专业和新开设专业的青年教师为主,使他们更好的履行教师职责,更快的成长为学术骨干; (四)选择国内外著名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培训; (五)教师培训工作原则上按学校每年制定的培训计划进行。 二、培训形式 (一)国外访问学者:以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为主; (二)国内访问学者:以培养中青年后备学术带头人为主; (三)课程进修:以培养开新课及新办专业的教师为主; (四)专题研讨班、短期培训班:以了解学科前沿动态、更新教学内容和改进教学方法为目的。一般选派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中青年教师参加; (五)学历提高:为了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学校鼓励中青年教师报考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具体按《长春理工大学关于教职工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规定》(长理工人字[2005]7号)文件执行; (六)岗前培训:新到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及科研工作的教师,未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均须参加教师岗前培训。具体按《长春理工大学教师岗前培训实施细则》执行; (七)青年教师导师制:充分发挥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教师的作用,由各学院为青年教师配备导师,以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具体按《长春理工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执行; (八)学校鼓励教师参加出国培训的有关考试。 三、待遇和义务 (一)参加培训人员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按《长春理工大学关于实行岗位聘任和岗位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长理工人字[2003]7号)文件执行; (二)攻读学位人员岗位津贴发放办法及培养费支付标准按《长春理工大学关于教职工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规定》(长理工人字[2005]7号)文件执行; (三)学校为国内访问学者、课程进修人员以及参加专题研讨班、短期培训班人员支付培训费(含住宿费);并为培训单位在外地的,按财务规定,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四)对在国外培训期间,一直继续国内课题(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或指导研究生人员,按学校工作量标准考核合格,在津贴、福利等方面给予倾斜; (五)教师在培训期间,按国家规定所享受的工资、住房等待遇不变,可参加当年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聘任; (六)参加培训人员的服务期按《长春理工大学关于教职工服务期有关规定》执行。 四、管理及考核 (一)各部门在安排教师培训时要有目的、有计划地选派。每学期选派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教师总数的5%。每学年年末各部门将下学年教师培训计划报人事处师培科。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派出; (二)为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保障教师参加培训的权利,对按计划已安排培训任务的教师,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取消; (三)教师应当服从学校安排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形式,不得无故变更; (四)在培训期间,不得改变培训计划和培训形式,确有需要的,须经学校批准,方可变更; (五)在培训期间,其所在部门应保持与他们的联系,及时掌握他们的学习情况,并予以指导; (六)教师培训结束后,须向所在部门和人事处汇报学习情况,并将《教师进修考核表》、成绩单及学习总结等材料交人事处师培科,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对缺少上述材料的教师,学校不为其报销培训期间的有关费用; (七)取得培训资格后,未能完成培训任务或半途而废者,学校将要求其退还所有培训费用,并不再提供培训机会。 五、本办法解释权在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