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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医疗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及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一医患纠纷的因素调查1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沟通不到位3)作风拖拉患方要求及时抢救,而有的医生表现得磨磨蹭蹭。如果病人病情恶化,甚至发生了死亡。就会引发纠纷。2.工作中的失职3.技术上的原因4.意外情况卫生部规定,医院必须实行“首诉负责制”,任何部门、科室及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投诉人。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投诉,应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并将投诉及处理情况报告投诉管理(医患协调)办公室;不能当场解决的投诉,及时上报投诉管理办公室协调解决。医院医疗争议处理流程图及时处理、减轻损害《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什么是知情同意?知情+同意(二)如何履行知情同意?确保有效:年龄、能力,有效委托完全告知:实事求是全面理解:通俗易懂避免伤害:保护性医疗四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1.医疗机构病案灭失,没有病历可以提供2.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存在缺陷,被患方证明病历虚假,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法庭不采信3.病历记载不全,内容有误,无法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上3条为医院全责)4.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过错,根据鉴定机构意见承担责任)问题:谁申请?六举证问题七医疗损害的赔偿八现行诊疗中应注意的刑事责任九医疗风险的防范医疗风险的防范医疗风险的防范医疗风险防范十.患方放弃治疗的有关问题首先考虑患者的意见。当患者与家属不一致时应以患者意见为准;当需要代理时,其代理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配偶与子女不一致时,以配偶意见为准;子女不一致时,可考虑通过单位或其他方面的调解取得一致。无法达成一致时,以表示愿意签字的一方为准。适当干涉原则如果患者或家属的选择明显背离了科学准则,或者家属的选择背离了患者的利益,医务人员应履行其解释、说明的责任。在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时,理应尊重患者或其家属的选择。但医务人员应记录所作努力的一切细节,并再次提醒病人或家属应承担其选择的后果。。程序化原则为了克服放弃治疗实施过程中的随意性,需要建立完善的程序机制。在面对认同或干涉患者及其家属所作出的放弃治疗选择时,必须设有医院与科室两级认定机构,以审定当事医师认同放弃或干涉放弃等行为选择的合理性。11案例分析案例1(沟通问题)外II科,李玉兰,女,87岁,因右腹疼痛10余天,于2010年3月18日上午入住我院外II科,入院诊断:“急性化脓性胆管炎”当晚急诊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见肠管与腹壁、肝胆广泛粘连,分离时出现小肠损伤,予以修补。后因无法安全探查第一肝门,经讨论,放弃进一步手术。术后第八天,出现小肠漏,经积极抢救无效李玉兰于2010年4月15日21点15分死亡。经充分协商:我院一次性补偿患方人民币13万元。案例2儿科,张江涛,男,14岁,因“发热2-3天”于2009年1月18日下午4时20分入住我院小儿科,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给予抗感染及对症处理,1月19日中午,静脉滴注青霉素30毫升后,患者出现皮疹伴瘙痒,改用“红霉素”继续抗感染治疗。1月20日凌晨20分患者再次出现皮疹,后转入省立医院进一步治疗。患者于2009年1月21日7时25分在省立医院死亡。合肥市医学会鉴定意见为:该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在医方承担的责任中,省立医院为70%,市二院为30%)。申请省医学会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于2009年7月起诉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庐阳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张江涛系上呼吸道合并肺部感染后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引起心、肺等多器官损害,最终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对其医疗行为均存在过错,与其死亡之间均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各为30%左右。庐阳区人民法院据此判决我院与安徽省立医院各赔偿患方109505元,各承担诉讼费1100元、鉴定费4000元。省立医院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律师费计21495元案例3案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