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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转让定价税制改革的现状及对策我国转让定价税制改革的现状及对策随着国际投资活动的逐渐增多。跨国公司得到了迅猛发展,这对于加强国际分工与合作、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比如国际税收这类的问题,而转让定价则是国际税收问题的关键,跨国公司往往利用转让定价来逃避税收,转移财富.为了避免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税制避税,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我国应对转让定价进行必要的规范。一、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规定了在因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而减少税基时征税机关所享有的调整权。税法规定,关联企业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第二,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第三,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依据法律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按照税法规定,独立企业之间往来指没有上述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如果上述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所得额,则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做出相应的调整,以使其内部价格与正常市场价格相接近,从而防止纳税人进行税收规避。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一般限于被审计、调查的纳税年度的应税所得。其审计、调查、调整一般应从纳税年度下一年度起三年内进行。如果调整案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的,也可向前追溯调整,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二)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已初步形成,从理论上看,我国的转让定价与主要发达国家差异不大,似乎已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亦采取国际上通用的正常交易原则,规定了一套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等等。但由于我国在此方面的工作刚刚起步,经验不足加之转让定价本身的复杂性,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转让定价多为原则性的规定.条文比较简单,可操作性差,具体实施起来难度很大。例如,关联企业的认定缺乏可操作性;各种调整方法的具体内涵及其适用性缺乏适当的界定;缺乏可比交易价,可比非受控价格调整难以测定;没有转让定价账务调整的规定;缺乏关于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条款,使税务机关在实施转让定价税制的过程中缺乏应有的力度。二、我国转让定价税制改革的对策(一)完善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强化税务管理加入WTO后,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必须与国际惯例接轨。首先,要扩大转让定价的实施范围。我国现行的反避税条款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境内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避税问题,而对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间的避税问题涉及的不多。特别是随着跨国公司大量进驻我国,企业并购或重组形成转让经济实体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利用转让定价避税问题基本未涉及,应将转让定价调整范围扩大到国外关联企业,而且交易范围从国内贸易扩大到国际贸易。其次,增强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我国现行的转让定价规定过于抽象、简单、可操作性差。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给税务工作者在实际税务处理上带来困难。因此,新税制应采用更灵活实用的方式决定最适用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根据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引入正常交易值域,避免调整过死。同时,可参照国外做法或我国对偷漏税的处罚标准,增设对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偷漏税行为进行处罚的条款。还应加强对违反申报、纳税等征管办法的处罚措施,实现法律责任的具体化,尽量缩小法律制裁的弹性。最后,要建立完善的税收保全制度和会计、审计制度,建立各种形式的协税制度和税收管理监控体系,以确保国家税法的正确实施。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企业以技术专利、设备和原材料实物投资以及作价原则等,防止利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逃避税收。(二)建立完善的纳税申报制度,明确纳税人的报告义务和举证责任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应明确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一切财务资料以及国外关联企业的交易情况和外国关联企业的决算报告。严格要求企业及时、准确、真实地向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有的经营收入、利润成本和费用的列支情况。对跨国公司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通过制定各种税收申报表来使纳税人的报告义务系统化和规范化,从而获得充分的税收信息,对有目的采取转移隐瞒收入、成本费用列支混乱以达到转移利润的企业,税务机关应采用各种方法重点检查。这样既可使纳税人的报告义务更加具体,又便于税务机关对税收情报进行分析和处理。同时,在税法中明确纳税人的举证责任,在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审计过程中,企业要有举证责任,以说明自己没有从事避税行为,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对于涉及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正常性、合理性提出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