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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认双重国籍”不是基本原则而是一项过时的政策>> 在处理国际事务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中国政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名符其实的“基本原则”。 “不承认双重国籍”只是一项政策。制定这项特定政策的基础是“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这项政策在1955年制定时也有其非常特殊的历史条件。简单的说,其特殊国际和历史背景是,从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到1955年4月万隆亚非会议召开,世界上只有10个非社会主义国家承认新中国;同时,印尼为了加速实现1946年制定并在1949年强化的以掠夺华人财富,驱赶和屠杀华人为目的单一国籍法,以发万隆亚 非会议的“邀请”为要挟。正是在这种非常特殊的国际形势及外交困境下,中国政府才制定了这项政策。以后有必要更详细回顾这段历史。 在中国制定“不承认双重国籍”这项政策时的年代,和新中国建交的10个国家是:印尼,印度,缅甸,芬兰,丹麦,列支敦士登,瑞典,瑞士,阿富汗和巴基斯坦。 因此,“不承认双重国籍”只是在“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指导下,在某个特定历史时刻,为解决某些特定问题制定的一项政策。 在恢复双重国籍的大讨论中,一些心怀不轨的人,为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往往采用篡改历史或隐瞒历史真相,胡编乱造,断章取意,偷换概念,以假乱真等等卑鄙手法,在网上和中文报纸杂志上发文章,以此来混淆视听,反对恢复双重国籍。 这里“文章”当然指的是一本正经的文章。在万维网时代,随手发个微博,跟个贴,没人会计较其对错或准确与否。但对于这些“一本正经”反对恢复双重国籍的文章,海外华人务必严肃认真地对待。因为,恢复双重国籍成败关系到出生在每一个中国大陆海外华人祖孙三代的中国国籍的有无;中国国籍的有无,关系到每一个中国大陆海外华人做人的基本尊严,在关键时刻又有可能会关系到每一个中国大陆海外华人的生死存亡。印尼华人从50年代失去中国国籍,在近半个多世纪里一直到今天(特别是65年,有目共睹的98年)被屠杀,被掠夺的历史就是一个明证。 把“不承认双重国籍”这一项政策,硬改成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这些心怀不轨的人的常用的卑鄙手法之一。鲁迅有句著名的话,叫“拉大旗作为虎皮”。这句话是用来形容某些人打着冠冕堂皇的旗号,把它当作老虎皮一样,将自己包裹起来用以吓唬别人,实际上却是要达到个人的不可告人的目的。用“拉大旗作为虎皮”这句话来描写把“不承认双重国籍”这一项政策,硬改成一个“基本原则”的人,是很贴切和生动的。2005年3月13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陶正华利用欺骗和伪造的卑劣手法,在报刊及网络媒体以问答方式,极力反对恢复双重国籍。陶正华的欺骗和伪造卑劣手法是,把“不承认双重国籍”这一在50年代处特定历史时期和极个别国家(印尼)制定的一项政策反反复复地说成是一项“基本原则”。在短短的对三个问题的答复中,陶正华四次把“不承认双重国籍”说成是“基本原则”。更严重的是,陶正华明目张胆地伪造了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人人都有国籍而且应只有一个国籍,已成为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既然不存在,何来“公认”?陶正华挂着“教授”和“博导”,居然干出这种勾当,令人不可思议。造假造到这个份上,可堪称天下第一假!但,陶正华“天下第一假”欺骗了舆论,欺骗了人大法制委员会,欺骗了国务院和国家主席。 “基本原则”和“政策”的区别是非常清楚的。 “基本原则”和“政策”的区别之一是:“基本原则”是大,”“政策”是小;基本原则指导政策。也就是说,我们党和国家是在“基本原则”即“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的指导下,制定“不承认双重国籍”这项政策。 “基本原则”和“政策”的区别之二是:“基本原则”涉及的范围比较广,理论含义比较深刻;而“政策”涉及的范围比较窄小单一,与具体的实际情况联系比较紧密。 在当时,即1955年,“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适用于当时所有10个和中国建交的非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只适用于当时的10个建交的非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两个国家(印尼和缅甸),而不适用于当时的10个建交的非社会主义国家中的其他的国家(芬兰,丹麦,列支敦士登,瑞典,瑞士),因为这些西欧小国承认或默认双重国籍。印度的双重国籍晚一些(请参见<<<<印度的国籍和公民身分法和双重 国籍>>)。阿富汗和巴基斯坦现在也都是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 在今天,“和平共处的五项基本原则”适用于和中国建交的200多个非社会主义国家;而在我们目前国家所处的现实的国际环境和形势下;“不承认双重国籍”,作为一项政策在中国已经基本过时。 “基本原则”和“政策”的区别之三是:“基本原则”延续的时间很长,因而,不会经常变动;而“政策”则依实际情况的变动而变动。 中国政府1953年12月提出和平共处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