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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5年3月30日以建标函[2005]84号“关于 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中 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5(2000年版)修订而成 的。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增加了术语一章; 2变更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 3补充外部防雷装置采用不同金属物的要求; 4修改防侧击的规定; 5详细规定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的要求; 6简化了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计算公式,并相应调整了预计雷击次数判定建筑物的 防雷分类的数值。 7.部分条款作了更具体的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 责日常管理,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 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 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组织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气象学会雷电防护委员会 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林维勇、黄友根、焦兴学、陶战驹、王素英、杨少杰、宋平健、黄旭、 张文才、徐辉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王厚余、丁杰、张力欣、方磊、欧清礼、尹君平、王云福、 关象石、杨维林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 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 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 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防雷分类 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 雷要求分为三类。 第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 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 伤亡者。 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 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 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 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 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 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 建筑物。 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一计算。 第2.0.4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 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 般性民用建筑物。 四、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 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 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 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 高耸建筑物。 第三章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