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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规范 篇一:关于进行规划验收工作前的要求 关于进行规划验收工作前的要求 根据公司以往各项目规划验收遇到的实际情况,项目从取得规 划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到后续规划验收阶段存在:1、不了解政 府对于验收审批规范及要求;2、未完全按照规划审批手续进 行实际施工;3、施工过程中对建筑进行变更未能及时与报建 部门协商并在项目完工前解决,将所有问题遗留至规划验收阶 段造成违规,严重影响规划验收工作。 鉴于以上情况,对于各项目今后的规划验收工作提出如下要 求: 一、项目在完成规划审批手续办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后,进行施工图设计与施工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划许可 内容进行实施(包括尺寸、位臵、层数、高度、立面、规模、 使用性质、内部平层布局、住房套数、无障碍设施等)。项目 在设计或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需与规划报建部门协商确认, 得到解决方案获得规划许可后可进行实施。 二、居住项目在使用性质、外墙尺寸、高度、层数、面积不变 的情况下,内部调整户型的,应当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核发部门备案后再进行规划验收。 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现场标准: 1)建筑面积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 2)建筑退线、建筑间距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 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3)建筑层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层数相同; 4)建筑高度、层高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 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5)建筑内部功能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6)停车位的设臵位臵和数量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 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7)公建市政配套设施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 8)满足土地出让合同或选址意见书要求的其他强制性条件; 9)建筑平面布局、外立面、配套工程等其余验收内容符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 10)建设工程达到竣工要求,如外立面、玻璃、公共部分精装 修、无障碍设施、内部结构(室内四白落地)、内部电梯等全 部完毕; 11)脚架、外挂电梯完全拆除; 12)现场临建、施工围墙拆除,现场杂物垃圾清除; 13)如果所建设的是居住区,在小区最后20%的单体住宅楼 竣工验收时,配套设施(医疗、教育、商业、车库等)应同步 建设完成; 14)公建市政配套设施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 15)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 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16)建设用地与代征用地腾推完毕。 四、规划验收前需提供资料: 1)提前15个工作日提供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包括图纸目录及 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 剖面图、基础平剖面图)一套; 注:项目应当提交真实与实际竣工情况一致的施工图纸且竣工 图纸内容符合规划许可审批规范要求; 2)提前15个工作日提供建设工程竣工照片(应包括验收工程 各向立面完整现状照片,建筑物屋顶及室内照片,并能清楚反 映建筑及其用地周边环境完成情况,以鸟瞰效果为佳包括); 五、项目在完成施工具备规划验收条件后,开发报建部门立即 开展规划验收工作,并确保按照公司要求及时完成。 篇二: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宿迁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的(来自: 小龙文档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规范)通知 宿规发[2007]41号 关于印发《宿迁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处室、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现将《宿迁市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宿迁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城乡规划竣工验收管理通知宿迁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7年7月13日印发共印:25份。 宿迁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以下简称规划验收) 工作,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为,保障城市规划严肃性、法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规划管理 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建设项目的 规划验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必须向市规划 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实施的建设工 程可以分期申请规划验收。第四条规划验收实行分级综合验 收制度。 分局审批的项目由分局组织验收;报市政府审批和市规划局审 批项目验收由局工程规划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分局、建设单 位共同参与。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规划验收时,应当报送下列资料: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2、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完成的房产勘 测成果报告、竣工测绘平面图); 3、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