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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行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更好地保证 施工公司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等的费用来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 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根据国家 和省政府对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定,制定本实行 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 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公司(涉及建 筑劳务公司、专业作业小微公司)和有关管理部门,合用本实 行细则。 第三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 额计取标准、统历来建设单位收取、统历来施工公司返还拨付。 本实行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 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 以及城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行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 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公司为从业人员 (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 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贴费、遗属生活困难补贴费、困难职 工生活补贴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第四条劳保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省级 劳保费用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遵循应收尽收、以 收定支、返还为主、调剂为辅的原则,保证收支平衡,抵御市 场风险。 第五条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劳保费用行业 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负责实行劳保费用行 业统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统筹机构工作经费在劳保费用中列支,按照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及岗位聘用相关规定和全省劳保费 用统筹管理工作实际,由省统筹机构编制全省工作经费预算,经 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执行,年终进行决算。 第二章收缴 第七条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工程协议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劳保费用。 第九条劳保费用的收缴标准,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工 程量清单计价费率》标准执行。 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工程规划或施工许可证前,应 当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统筹机构缴纳劳保费用。工程项目竣工备 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统筹机构提交工程费用结 算报告,由统筹机构对缴纳劳保费用的情况进行核算,多退少 补。 未按规定缴纳劳保费用的,依据《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 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陕建政发[1993]483号) 执行。 第十一条统筹机构收缴劳保费用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开具 由省财政厅监制的《陕西省建筑行业劳保费用统一收款票据》, 作为缴费和结算的凭证。 第十二条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业 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告知》(陕政办发[1999]78号)规定,未 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都无权减免劳保费用。 第三章拨付 第十三条劳保费用拨付项目:为提高劳保费用使用效率、 公平分派劳保费用,将工程项目返还三个不同比例合并,统一按 收缴的劳保费用85%用于工程项目返还,15%用于离休人员等专 项支付和养老保险缴费困难补贴。 第十四条为改善和提高施工公司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 施工公司对劳保费用统筹管理的需要,施工公司应当向注册地 市级统筹机构申请由省统筹机构核发的《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 用拨付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公司申办“手册” 不承担任何费用,只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司申请报告; (二)公司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公司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参保人员花名册; (四)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劳保费用专户凭证。 第十五条劳保费用拨付审核程序:劳保费用的支出,由各 市级统筹机构按规定期间申请、省统筹机构汇总、省住建厅核 定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并拨付至“省级劳保费用支出户”,由其 负责统一拨付。以上各审核环节均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毕。 第十六条申请工程项目返还规定。建设单位投资项目按 规定已缴纳劳保费用,工程进度达成正负零时,施工公司可向 工程项目所在地市级统筹机构申请工程项目返还,统筹机构应 当按照收缴额的85%向施工公司返还。 申请返还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公司申请报告; (二)建安工程施工总承包协议及分包协议; (三)《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手册》; (四)工程项目正负零阶段验收报告。 市级统筹机构应当对该工程项目劳保费用收缴情况和施 工公司承揽工程情况进行审核,于每月10日前将通过审核的 工程项目返还资料汇总报送省统筹机构。 第十七条统筹机构返还拨付给总承包公司的劳保费用,总 承包公司应当按照分包公司完毕的工程量占总包工程量的比 例,向分包公司分派支付相应份额的劳保费用。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