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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共建跨境电商产业学院合作方案 项目名称跨境电商产业学院 项目建立时间(五年八届) 电子商务类专业(跨境电商、电子商务、国际贸易、商 面向专业科类 务英语、市场营销、报关报检、新媒体运营) 项目学校负责人职务 联系电话邮箱 合作单位负责人职务 联系电话邮箱 一、跨境电商行业趋势(包含国家政策导向、人才需求、行业发展趋势等) 1、国家对跨境电商行业的支持 投资、消费、出口一直是拉动我国经济的三驾马车,国家对出口行业一直保持大力度的 政策支持,且政策保持与市场支持的同步性。以2020年新政为例: (1)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 12月7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并发出通知, 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纲要》指出,完善跨境电商制度,规范跨境电子 商务经营者行为。 (2)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11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促进跨境 电商等新业态发展。积极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建设一批海外仓;推广跨境电商 应用,促进企业对企业(B2B)业务发展;研究筹建跨境电商行业联盟;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 式试点建设,总结经验并完善配套服务;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研究完善配套监管政 策。 (3)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 8月13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 部署要求,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 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范围。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 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 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执行。 (4)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 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意见》提 出支持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物流发展和海外仓建设等,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信用培育力 度。拓展对外贸易线上渠道,推进“线上一国一展”,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开拓市场,帮助出口 企业对接更多海外买家。 (5)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6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 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开展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 试点,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9810”。 “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 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 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6)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 5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一方面放宽了针对 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的外汇政策,另一方面也优化了外汇服务,便利了国际物流等行业相关 外汇业务的办理。 《通知》指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 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 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 汇业务报告;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 费用;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 (7)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 4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 验区的批复》。国务院同意在雄安新区、大同市、满洲里市、营口市、盘锦市等46个城市和 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名称分别为中国(城市或地区名)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 区。文件指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要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复制推广前四批综合试验区成熟经验做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开展品牌建设,引导跨境电子 商务全面发展,全力以赴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 (8)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3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 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第44号),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出得去、退得回,推动跨境 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2、跨境电商迎来出海黄金时代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