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6
2/6
3/6
4/6
5/6
6/6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 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 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 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99)、《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建办[2005]89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 法》(建质[2010]5号)、《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 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 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 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 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 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其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 准》(JGJ59—99)及相关标准、《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中所规定的安全 文明施工措施所需的全部费用内容。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定额费用、专项 费用、按实计算费用三部分组成(见附表1、2)。 (一)定额费用:是指在建筑、装饰、安装、市政、 园林、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及费用定额中已包括的各施工工序正常 施工条件下,采用合理施工工艺所发生的常规安全生产、文明施 工费用。 (二)专项费用:是指按本规定附表规定标准计算的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 GJ59—99)、《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 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本规定附表内 容及标准计算的除“定额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之外的安全 文明施工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三)按实计算费用:是指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 标准》(JGJ59—99)、《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 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的规定和要求所采取的, 在工程建设中实际发生的,且符合本规定附表所列的安全文明施 工措施项目内容,应予按实计算的费用。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除“定额费用”外, “专项费用”及“按实计算费用”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结)算、 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及签订合同价时应单列计算, “专项费用”及“按实计算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浮 动。 (一)定额费用:已在相应定额和费用中包括,不再 单独计算。 (二)专项费用:按不同的单位工程根据本规定附表 所规定的合格标准计算,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在费用总价 表税金前单列;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按照《XX市建设 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相关规定单列计算。 (三)按实计算费用:应根据施工现场清空、工程特 点和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计价方 式,依据本规定第四条(三)款的内容进行计算。 (四)工程办理结算时,工地标准化评定等级为优良 的,“专项费用”按相应合格标准增加20%;评定为市级建筑安 全文明工地者,“专项费用”按相应合格标准增加35%。工地标 准化评定等级获得优良且又评定为市级建筑安全文明工地的,按 相应高级别费用标准计取,不得重复计算。 第六条工程招标时,招标文件中必须要有安全文明 施工措施的相关条款,并根据本规定计算原则和标准计算出“专 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以暂定价形式纳入招标文件中。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是,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价填报。签定 合同时,应将“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单列并计入合同 总价中。工程结算时,“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按本规 定的要求按实调整。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后至工程开工前, 应将50%的“专项费用“拨付给施工单位,余下”专项费用“和” 按实计算费用“按施工进度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落 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 工措施费用造成事故的,以及未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 工方案确定且实际发生的”按实计算费用“部分安全文明措施项 目进行签证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 应将已支付50%“专项费用“的支付证明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 提交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提交的,不得办理安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