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7
2/7
3/7
4/7
5/7
6/7
7/7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方案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深入发展,设施农业装备水平日益提升,设施农业用地面临新 的情况和需求,亟需进一步建立长效机制,改进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根据《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 改革实施细则》,以及本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都市现代绿色 农业发展实际,现就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通知如下: 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林 地管护设施用地可参照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其中: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粮食、蔬菜、水果、花卉、食用菌、中草药等作物 生产前端为生产服务的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保鲜存储、油料库、维修间、蓄水池、 泵房、配电房、道路、管理用房、消毒设备和环境控制等设施用地;生产过程中的大 棚(管棚)、温室、棚内通道、场地、检验检疫、育秧育苗场所(含组培室)、先进技 术应用和智能化管理设施用地;生产后端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产品晾晒烘干、分 拣包装、初加工、保鲜存储、货物装卸场地和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养殖设施用地包括畜禽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库房、道路、场地、青 贮、废弃物处置、无害化处理、水电设施、检验检疫、清洗消毒、管理用房和配套绿 化等设施用地。 (三)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水产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温室大棚、棚内通道、 生产车间、进排水系统、库房、管理用房、道路、场地、尾水处理系统、绿化等设施 用地。 (四)林地管护设施用地包括直接用于林业管理养护的道班房、管理用房、物资 储备库、微型消防站、泵房、枝条粉碎场和配套场地等设施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按项目进行管理,分地类实施管控。经营性粮食企业存储、加工场 所,经营性农资、农机仓库和维修场所,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场所用地,以农业 为依托的休闲观光旅游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的餐饮、 住宿、办公、会议、游乐、停车场以及经营性企业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按照建 设用地报批和管理。 二、落实设施农业用地建设要求 (一)科学合理选址 设施农业项目选址要强化规划引领,以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专项规划为依据,在 坚持农地农用原则下合理选址,科学处理好与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及储备 地块保护的关系。作物种植项目应优先服务于农业“三区”(粮食生产功能区、蔬菜 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畜禽水产养殖设施项目应严格按照养殖业布局规 划等专项规划进行选址;规模化大田种植配建的烘干农机服务等设施项目依据郊野单 元村庄规划、农业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进行选址。林地管护设施用地按照本市林地保 护利用规划和林地管护设施布局规划,主要在生态廊道和公益林范围内选址。 (二)坚守耕地保护红线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鼓励采用架空、隔离布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保护土 壤耕作层的工程技术措施建设设施农业项目,尽量减少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且破 坏耕作层的,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作物种植或周边土地复垦。 设施农业项目建设若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储备地块等耕地保护空间,需按照国土 空间用途管制要求落实“先补后占”。种植设施不破坏耕作层的,仍可认定为耕地, 仍可作为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改变原有耕作层土壤结构、挖走耕作层土壤或固 化土壤表层,经论证难以避让耕地保护空间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落实补划。畜禽和水 产养殖设施、林地管护设施均视作破坏耕作层,原则上不得使用耕地保护空间,涉及 少量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落实补划。 (三)节约集约用地 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鼓励各区在总量平衡的前提下,盘活存量,用好新 增。各区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林业专项规划,优化农业、生态廊道与公益林 结构布局,统筹田间基础设施配置,完善农业配套设施设置,鼓励区域性建设中间处 理平台和农业机械装备设施,推进设施农业全产业链协同发展,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和 产业集约化水平。 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应按照设施建设标准,依据种植、养殖规模合理确定。其中作 物种植项目(含棚内通道)破坏耕作层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面积的15%;畜禽养殖项目 硬化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面积的60%;水产养殖项目硬化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面积的 20%。工厂化作物栽培(含育种育苗)、中间处理平台、工厂化水产养殖、水产苗种场 和楼房养猪除外。在满足乡村风貌保护、区域建筑高度控制等要求的前提下,鼓励设 施农业项目建设多层建筑。少数设施农业用地确需突破用地标准的,允许在坚持农地 农用、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的前提下,由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踏 勘论证,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