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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完善卜易伟摘要: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初见于2008年8月1日施行的《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立法的形式上以中国国情为基础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以列举方式对豁免制度的具体情形和条件做出明确规定。垄断协议相关制度建立并实施已有十余年虽然对于经济秩序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意义重大但执法与司法实践中问题逐渐凸显。关键词:垄断协议;反垄断;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一、我国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相关概念(一)垄断协议的含义垄断协议需具备三方面含义一是垄断协议的法律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市场主体;二是垄断协议的具体形式包括采用协议、决定或一致行动的协同行为来实施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三是垄断协议以限制、排除竞争为目的。(二)垄断协议的豁免垄断协议的豁免意为经营者之间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协议本应被《反垄断法》所禁止基于其没有造成限制竟争的后果或者造成的损害小于对竟争的促进等原因或者基于国家发展的考虑经过合法程序认为其不违反《反垄断法》。二、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法律规定《反垄断法》于2008年实施后国务院各部委及各地方相继起草公布了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相关实施细则对于豁免制度适用进行细化。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3月公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2016年5月公布的《关于垄断协议豁免一般性条件和程序的指南(征求意见稿)》细化垄断协议豁免的一般性条件和程序;2017年3月公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上三部实施细则均在一定程度上对垄断协议豁免制度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但是均尚未正式颁布实施。2019年6月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出台了《反垄断法》三部配套规章其中《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细化了垄断协议认定方法和执法程序并于2019年9月1日施行。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在垄断协议相关规定方面亦有所涉及。综上所述对于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法律规定仍应以现行《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具体情形和条件为基本考量。三、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执法适用2017年工商部门与发改委共查处经济垄断案件181件其中查处横向垄断协议案件165件占年度比例九成;纵向垄断协议案件1件年度比例不足百分之一。在2017年度工商及发改委公布查处的经济垄断协议案件中均未适用垄断协议豁免制度且当事人未提出豁免申请。2018年原工商部门、发改委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共计92件其中原工商部门查处29件占年度比例三成;发改委及其下属的价格监督部查处50件比例超五成;市监局查处13件比例不足两成。2018年与2017年相比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重点领域仍然集中在民生行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官网2019年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可知涉及垄断协议的行政执法案件共11件涉及行业主要分布于建材行业如杭州市13家混凝土企业垄断协议案件、衢州市8家混凝土企业垄断协议案件;此外还涉及与民生相关的驾培行业、液化气经营行业、餐饮业等行业。四、我国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困境及完善(一)我国反垄断协议制度的困境反垄断执法程序缺陷备受学界关注。我国的《反垄断法》并未对反垄断执法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各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遵照本部门的有关程序规则或者遵照一般的行政执法程序进行执法此种情形下案件能否得到有效、公正的处理尚存疑问。反垄断执法监督缺位问题也一直是学界焦点。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方面:内部监督容易形成“內部包庇”。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不服市场监管部门、发改委、原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时只能先向行政决定的作出机关申请复议然后才能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工商部门办理的垄断协议案件只能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原国家工商总局或者当地的省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