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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培训教材 (试行) 前言 安全监理是个新的课题,2004年以前监理工作是三控两管一协调,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将安全管理也交给监理进行监督管理,成为四控两管一协调(三控三管一协调),安全管理缺乏可操作性,到目前为此,现在只有北京市出台了具体安全监理管理规范及安全资料管理资料,《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其它地方都没有出台相关规定,安全管理资料也没有固定的成套样式,各地,各企业也是五花八门,各来一套,2007年铁道部行业标准《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出台了,为铁路安全监理提供依据,但还是很笼统,操作性不强,有待细化。 第一章安全监理主要依据 为什么我们要给监理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 2004年2月1日开始实行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适用的法律、法规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安全生产重要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9)《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 2、关于监理安全管理的法规和依据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10402-2007) 3)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2006年11月1日) 4)建设部2005年《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5]184号。 5)2006年10月26日建设部建筑市场司(建市[2006]248号)《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有四条,对安全监理内容、程序、责任内容、及落实责任的主要内容。 6)铁道部二○○六年九月十九日以铁建设[2006]179号发布《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3、主要法规及部门规章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4)《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道部铁办[2007]186号) 5)《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7)《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8)《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第15号令) 4、主要规程、规范、标准 1)《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上、下册TB10401.1-2003)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GB50194—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5)《建筑施工和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8)《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质量安全) 《铁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