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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简介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该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反洗钱工作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反洗钱法》明确了我国反洗钱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正式建立了我国预防洗钱的基本法律制度。《反洗钱法》共分为七章、三十七条。其主要内容可以从调整范围、监督管理、核心主体、行政调查、国际合作、法律责任和特别关注等几个方面来学习了解。(一)调整范围:预防洗钱活动我国的《反洗钱法》是一部调整预防洗钱活动的法律。《反洗钱法》所规定的具体调整范围涉及以下内容: 1、实施预防洗钱行为的主体。 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义务主体,另一类是执法主体。 (1)义务主体。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 (2)执法主体。即承担反洗钱监管职责的部门和机构,主要包括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即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 2、预防洗钱的对象。 预防洗钱的对象就是洗钱活动。反洗钱法规定的“洗钱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反洗钱法规定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根据我国洗钱活动的实际情况,将来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洗钱活动,作为预防和打击的重点。 3、预防洗钱的措施或内容。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既包括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根据本法建立并实施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也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进行的监督管理、调查和国际合作。 “反恐融资”是反洗钱整体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反洗钱法》所规定的反洗钱措施同时适用于预防监控资助恐怖主义的活动。(二)监督管理:央行主管、明确职责、协调合作反洗钱法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确立了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机制的模式为:确立一个部门为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国家的反洗钱行政事务,其他部门、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监督管理机制,以全面提高洗钱预防和监控能力。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行政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并同时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1)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2)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洗钱规章制度;(3)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4)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接收、分析;(5)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6)进行可疑交易的调查,以及在法定情形下行使对资金的临时冻结权;(7)行使行政处罚权;(8)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三)核心主体:承担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 反洗钱法明确金融机构是承担反洗钱义务的主要主体,这是基于反洗钱工作的现实选择。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因此,实施预防洗钱的行为必须以金融机构为核心主体,通过金融机构监测并报告异常资金流动,发现并控制犯罪资金。但是,金融机构并不是洗钱的唯一渠道,随着金融监管制度的不断严格和完善,洗钱逐步向非金融机构渗透。 1、金融机构的范围 反洗钱法正式将预防、监控洗钱的领域扩大到所有金融业,并具体列举了承担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1)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2)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3)保险公司;(4)信托投资公司。另外,反洗钱法授权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承担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2、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反洗钱法具体明确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1)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2)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3)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4)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5)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等。其中,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三项制度是金融机构反洗钱核心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真实有效地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核实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的制度。 反洗钱法规定的身份识别主要涉及以下主体: 在建立业务关系或者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汇兑、票据兑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