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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随律师及相关案件进行了实习并且承担了一部分工作,现选 择其中一个案件进行一部分改编并且结合一些热点法律问题与争议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一、案情概要 在一个夜黑风高的夜晚,北京时间凌晨1点28分,司机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 行驶,在一个V字型路口进行调头,由于路口转弯角度较大,加之是夜晚,视线不明确,司机 陈某没有看到调头路口处有一个醉汉被害人王某躺在马路口,汽车碾压王某于车下,之后陈 某下车查看并看见王某躺在汽车底下,随后司机陈某慢慢挪动汽车并且驾车逃逸;后被害人 王某被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经法医专业鉴定后,被害 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车碾压后造成内出血从而引发创伤性失血导致休克,最终死亡;交警部门 时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相关的勘察,认定被害人王某处于V字型路口偏左侧的地方,交警大 队进行实物实验,利用一辆汽车进行现成模拟发现王某所处的位置在汽车调头时是无法被 发现的,即处于一个视野盲点,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无法再及时的采取 相关补救措施;一周后,司机王某被有关部门逮捕归案,并且交代了相关案件情况,其中包括 被告人陈某说他当时以为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的主观意志,其他情况与交警部门所认定的 结果一致;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司机陈某对于撞人这个行为的定性,即是否属于 意外事件;第二个是陈某之后的逃逸行为如果来界定; 一、陈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 ,不是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意外事件就 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 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 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虽然从法医的鉴定结论中可以认定,被害人王某的死亡和 司机陈某的撞人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试验的报 告材料里可认定,陈某撞人的主观状态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因为路段本身的构造和事故 发生时天黑的客观原因以及被害人王某醉酒的主观过失造成的;这个有一个质疑,作为一个 的司机,在调头行驶的时候肯定应当要减缓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机尽到这个注意义务,那 么即使撞人了,被害人王某也不至于由于内出血,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是不是陈某 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呢被害人王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深夜醉酒倒在危险的地 方;一般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在转弯路口的位置躺着,那里是属于较为危险的地段;司机以 自己的惯常思维,也无法能预料到掉头转弯处偏右位置会躺着一个人,尤其还是在深夜;法 医的鉴定报告中说明了被害人王某并没有当场死亡;即使司机减缓速度深夜,如果周围不安 全,司机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给被害人李某造成严重伤势 的后果;是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的遗弃和逃逸行为给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几率;而且 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实际情况中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 有断定被告人陈某造成损害的结果是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应当作出对被告人陈某有利的裁 定和判决,不应当定陈某在撞人行为上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的 撞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为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首先,基于第一点的判断,由于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 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 过失和客观方面是否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观上有过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 如行为人没有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 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不能认定为犯罪;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 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法条及相关的分析,被告人 陈某逃逸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次,被告人丁某的逃逸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 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 死亡,则行为人犯的是是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杀人罪中的行为人在认识意识上是明知 危害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发生,意志因素是主观上对危害行为持放任态度,结果 当事人因该危害行为而死亡;结合案件来说,被告人陈某发现有一人被其撞伤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