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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法不同于传统 教学法,它强调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互动。下面是店铺为 大家整理的法学案例分析报告范文,欢迎阅读。 法学案例分析报告范文篇1: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跟随律师及相关案件进行了实习并且承 担了一部分工作,现选择其中一个案件进行一部分改编并且结合一些 热点法律问题与争议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一、案情概要 在一个夜黑风高的夜晚,北京时间凌晨1点28分,司机陈某驾驶 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在一个V字型路口进行调头,由于路口 转弯角度较大,加之是夜晚,视线不明确,司机陈某没有看到调头路 口处有一个醉汉被害人王某躺在马路口,汽车碾压王某于车下,之后 陈某下车查看并看见王某躺在汽车底下,随后司机陈某慢慢挪动汽车 并且驾车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 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经法医专业鉴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车 碾压后造成内出血从而引发创伤性失血导致休克,最终死亡。交警部 门时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相关的勘察,认定被害人王某处于V字型路 口偏左侧的地方,交警大队进行实物实验,利用一辆汽车进行现成模 拟发现王某所处的位置在汽车调头时是无法被发现的,即处于一个视 野盲点,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无法再及时的采取 相关补救措施。一周后,司机王某被有关部门逮捕归案,并且交代了 相关案件情况,其中包括被告人陈某说他当时以为被害人王某已经死 亡的主观意志,其他情况与交警部门所认定的结果一致。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司机陈某对于撞人这个行 为的定性,即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第二个是陈某之后的逃逸行为如果 来界定。 (一)、陈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 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 起的,不是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 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 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 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虽然从法 医的鉴定结论中可以认定,被害人王某的死亡和司机陈某的撞人行为 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试验的 报告材料里可认定,陈某撞人的主观状态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因 为路段本身的构造和事故发生时天黑的客观原因以及被害人王某醉酒 的主观过失造成的。这个有一个质疑,作为一个的司机,在调头行驶 的时候肯定应当要减缓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机尽到这个注意义务, 那么即使撞人了,被害人王某也不至于由于内出血,创伤性失血性休 克导致死亡,是不是陈某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呢?被害人王某 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深夜醉酒倒在危险的地方。 一般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在转弯路口的位置躺着,那里是属于较 为危险的地段。司机以自己的惯常思维,也无法能预料到掉头转弯处 偏右位置会躺着一个人,尤其还是在深夜。法医的鉴定报告中说明了 被害人王某并没有当场死亡。即使司机减缓速度(深夜,如果周围不安 全,司机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给被 害人李某造成严重伤势的后果。是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的遗弃和逃逸 行为给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几率。而且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 实际情况中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 有断定被告人陈某造成损害的结果是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应当作出对 被告人陈某有利的裁定和判决,不应当定陈某在撞人行为上违反了交 通运输法规。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意 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为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首先,基于第一点 的判断,由于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 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在于 主观上有过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 为人没有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 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不能认定为犯罪。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 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 法条及相关的分析,被告人陈某逃逸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次,被告人丁某的逃逸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杀人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 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则行为人犯的是 是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杀人罪中的行为人在认识意识上是明知 危害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