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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 法追求真实,这是实现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本身所需要实现的目 标。法律是人类理性的精华,只有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的法律裁判才是真 实的,才能获得普遍的承认。但对于“事实”应当如何理解,自古以来却 引起法学家们喋喋不休的争论。具体而言就是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论争。 一、 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概念 “客观真实”这个词是从大陆法系的“实质真实”演化而来的,它是 指在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运用证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案件发生的客 观真实情况,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是主观符合客观 的真实。这些案件事实的发生、发展等过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又 能被人的意识所反映。 “法律真实”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运用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了法律 所规定的视为真实的标准,这个真实就是证明原发案件事实的证据,以及 由证据组织起来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法律真实可从两方面来理解:一 是从法律意义上看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由证据证明的事实 的真实性;二是从法官确认的程序上、判断上的真实性。法律真实并不绝 对等同于主观真实,它包含有客观真实的内容,是建立在客观真实基础之 上的。同时,法律真实是一种相对的真实,因为它不可能完全等同于案件 事实。从认识论上讲,人的认识是无限的,但在一定的时空内,人的认识 是有限的。 二、法律真实对客观真实的挑战 (一)人权保障对客观真实的挑战 中外历史上一度将查明事实真相作为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为此而不 择手段,古代种种令人发指的酷刑,很大程度上就是在这样的诉讼理念下 产生发展起来的。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尤其是人权观念的出现,加大了 人们对追求事实真相合理性的思考,认识到刑事诉讼活动应该与其所处的 时代精神,社会条件相适应。在追求查明事实真相的同时,也应该兼顾其 他的社会利益和要求。尽管由于各国法律状况、文化传统、政治制度等因 素的不同,“其他的社会利益”也不尽相同,但是基于对个体的尊严的尊 重,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最重要的社会价值之一。刑事诉讼作为社会中 存在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无可避免的要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乃至 生命等最基本的权利,对涉诉人员尤其是被追诉者的权利影响甚大。涉诉 人员作为客观存在的社会个体,同样也享有基本人权,不能因为涉诉而被 任意剥夺。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中就凸显得十分重要,这就 在价值选择上对客观真实提出了挑战。 (二)认识论方面对客观真实的挑战 除却人权保障这一社会价值的挑战外,客观真实还面临认识论方面的 攻击。事物是复杂多变的,存在复杂的因果关系,认识事实真相往往受客 观条件的制约,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是一个相对的认识过程。日本著名导演 黑泽明在其代表作《罗生门》中对一个本应很简单的杀人案件,因为叙述 者立场和视角的转换,观众竟然看到了四个不同的故事版本(强盗、女子、 丈夫、樵夫)。在影片中,黑泽导演通过真实的描述来探讨人性,在真实 是什么的追问中凸现了人性的弱点——人们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会本能地 回避,在生活中,每个人都会接受并下意识地建构仅符合其个人需要的事 实认定。 日本刑事诉讼法学家藤重光教授就指出:“真正的绝对真实,只有在 神的世界才可能存在,在人的世界里,真实毕竟不过是相对的,诉讼领域 中真实当然也不例外。”当启蒙运动对个体的权利开始张扬,人本主义思 潮的兴起,刑事诉讼领域中产生了“有疑,有利被告原则”这一被法学界 认为是“现代刑事诉讼的铁则”的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单一追求 客观真实的刑事诉讼理念已被打破。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和法律体制运 行的种种困境,法律不可能达到完全真实的程度,只能无限接近事实,因 此法律形成了自成体系的事实认定状态——法律真实,以此建立起了法律 体制及其运作模式。[1]裁判者固然是通过审查控辨双方提供的或自行收 集的证据材料对案件的事实真相作出明确的揭示,但这种对事实的揭示只 是为了争端的解决提供一定的事实基础和依据,不是最终目的,裁判者就 争端的解决所作的判决结论,并不一定非得建立在客观的基础上不可。裁 判者在程序上所作认定的事实应该是法律上的事实。这种事实应该建立在 裁判者听取各方的证据,意见的前提下,当庭所作的主观判断。 三、法律真实在实践中具有更高的操作价值 其一、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任何事情一旦发生就立即变成历史, 而历史常常是无法真实再现的。每个人的背景不同,认识能力不同,经验 不同,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不同,对事物的认识标准就不同。更何况, 在人们认识的长河中,客观事实是一个带有终极意义的问题,即使在一时 一事上能达到客观事实,按照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辩证关系,也只能是 相对的。人们对于案件的记忆和表述都有客观或主观的不可靠性,法官也 不可能让时光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