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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辽宁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技术要点 一、更新范围 本次城镇基准地价更新范围是:全省范围内的城镇(市、建 制镇、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的建成区及近期规划建设用地区, 且不小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鼓励有条件的地 区适当扩大基准地价覆盖范围。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 (四)《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 (五)《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1009-2007); (六)《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 (七)《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 土资发〔2008〕308号)。 三、更新原则 基准地价更新过程中,除《城镇土地估价规程》4.1规定的 估价原则外,还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应采用多种方法对地价进行测算,分析 比较确定地价,以确保更新后的基准地价能够客观地反映土地资 源在估价期日的价格水平。 (二)重点性原则。应根据城区规划范围以及城区土地利用 1 的空间变化情况,对变动较大区域的地价给予特别重视,使其能 够反映土地价值演变的真实情况。 (三)协调性原则。进行地价的差异分析,同时与同类型或 相邻城镇的地价水平进行比较,以保证地价水平的合理性。 (四)指导性原则。确定城镇基准地价时须充分考虑城市总 体发展战略的变化对地价的影响和基准地价对稳定地价、房价方 面的指导作用。 四、基准地价的内涵 基准地价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 展边界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 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 府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平 均价格。 (一)基准地价更新基准日 本次基准地价更新的基准日统一设定为2014年1月1日。 (二)基准地价的土地开发程度 基准地价的土地开发程度应当根据城镇开发水平和土地用 途来分别确定,土地开发程度设定应为当地能够满足现状需要的 各级别平均开发程度。省辖市市本级商业用地设定为“六通一平” (宗地外通上水、通下水、通电力、通电讯、通道路、通暖气和 宗地内场地平整);住宅用地设定为“七通一平”(宗地外通上水、 通下水、通电力、通电讯、通道路、通暖气、通煤气和宗地内场 地平整);工业用地设定为“五通一平”(宗地外通上水、通下水、 通电力、通电讯、通道路和宗地内场地平整)。 各市在确定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的基准地价时,对土 地开发程度未达到上述水平的,可对其开发程度另行设定并进行 说明。 其他地区的土地开发程度可视当地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五、更新技术路线和要求 (一)土地级别更新和调整的技术路线 1.全面更新 现行基准地价的基准日在2012年1月1日前,或因社会经 济条件发生变化,已有的级别成果不能满足经济建设需要,应在 原基准地价的基础上,结合市场交易地价资料、土地收益资料对 土地级别进行重新评定,重新构筑城镇土地定级范围内的土地级 别与基准地价成果体系的地区,依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的相关要求和辽宁省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全面更新土地级别。 土地定级应适当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基准地价更新的时间要求,建议主要考 虑3~5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及重点项目安排与计 划的影响。 2.局部调整 对2012年1月1日之后进行了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并且土 地市场平稳、社会经济条件和城市地域结构等变化不大的地区, 可以利用地价监测成果(如标准宗地的数据)并结合市场交易地 价、土地收益等相关资料,可采用“以价定级”法对原级别进行 验证和调整。通过研究土地区位条件和地价水平的分布与组合规 律,将不同级别地价相近的区域调整为同一级别。 (二)基准地价更新评估技术路线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相关要求和辽宁省各地区的具 体情况,以土地定级为基础,以市场交易地价资料、土地收益为 依据,进行基准地价更新评估。具体评估过程是在土地定级基础 上,分别针对不同用地类型、不同级别进行市场交易资料调查, 掌握足够数量的市场交易样点,侧重于采用近三年的土地交易资 料,计算样点地价,建立样点地价数据库,分别计算商业、住宅、 工业用地各级别的基准地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增加其他用途基 准地价。开展了地价动态监测的城市,可以将标准宗地的数据应 用于基准地价更新。 (三)基准地价土地定级级别数目的要求 为便于全省基准地价平衡工作,各市在制定基准地价时,建 议参考下表确定级别数目,县级基准地价的土地级别数目可由各 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绥中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