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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需要,加强企业 董事会建设,规范外部董事管理,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 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市国资委党委、市国 资委(以下简称“市国资两委)委派到企业专门担任董事的人 员。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四条外部董事分为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 专职外部董事是指专门在企业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不在任 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除外部董事以外的职务。兼职外部 董事是指除在企业担任外部董事以外,同时还在其他单位担 任职务的人员。 第五条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出资人认可,企业认可; (二)公开、择优、德才兼备; (三)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与独立履行职责相统一; (四)权利与责任相统一,激励和约束并重; (五)依法履职,规范管理。 第六条具备条件的企业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原则 1 上应多于内部董事。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七条担任外部董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职 业信誉良好;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了解任职企业主营业务,熟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 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四)具有5年以上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 重组兼并、财务审计、公司治理、科研开发、人力资源管理 等某一方面的专业工作经验,或具有与履行外部董事职责要 求相关的法律、金融等某一方面的专长,且履行职责记录良 好; (五)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以 上职称或担任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 (六)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履行职责; (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外部董事与任职企业之间不应存在任何可能 影响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关系.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企业的外部董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2年内曾在拟任职企业或拟任 职企业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人员; 2 (二)2年内曾与拟任职企业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人员; (三)持有拟任职企业所投资企业股权的人员; (四)在与拟任职企业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任 职的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 外部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选聘 第十条外部董事由市国资两委负责选聘,选聘外部董 事一般采用直接选聘或市场化选聘方式进行。建立外部董事 人才库,优先从人才库中选聘外部董事。 第十一条外部董事选聘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职位描述。对拟聘外部董事职位的职责、任职基 本条件、有关待遇进行规定。 (二)人选遴选。从外部董事人才库中选出符合职位要 求的候选人或公开招聘确定候选人。 (三)征询意见.听取候选人、其所在单位、拟任职企 业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提出聘用人选建议。 (五)考察了解.根据外部董事拟任人选实际,由市国 资两委向其现任职单位(或原单位)、有关部门或相关组织了 解情况。 (六)会议讨论决定。 (七)任职前谈话。外部董事任职前由市国资两委组织 3 进行任职前谈话,对外部董事履职提出要求。外部董事应就 本人与任职企业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关系,向市 国资两委和任职企业作出承诺。 (八)颁发聘书。外部董事任职时,由市国资两委明确 任期并颁发聘书。 第四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外部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 政策、决议和规定; (二)忠实履行董事职责,积极维护出资人和任职企业的 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依法参加任职企业董事会会议,就会议讨论决定事 项独立发表意见,承担责任; (四)《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 (二)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但须经1/3以上董事 同意; (三)2名(含)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董事会待议议题未经 必备程序、会议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 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会议议题,董事会应予采纳; (四)根据履职需要,有权了解和掌握任职企业的相关 情况,任职企业应予配合; 4 (五)有权获取履职所应得的工作报酬; (六)就可能损害出资人或任职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 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 (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外部董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诚信守法,遵守公司章程,履行保守商业秘密和竞 业禁止义务; (二)勤勉工作,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