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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和考核培训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 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我委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 规范化管理培训、定期考核作出如下规定。 一、培训考核主体 (一)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 识培训和考核。 (二)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可结合实际,委托指定医疗机构、质 控中心、卫生行业协会、学会等机构、社会组织、团体承担培训工作。 (三)其他医疗机构可参加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 社会组织、团体组织组织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 核。具体由各市卫生健康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二、培训考核对象 (一)本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具有调剂权且涉及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管理及调剂工作的药师。 (二)各培训医疗机构可结合医院情况,将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使用与管理的相关药学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纳入培训对象。 三、培训考核内容 (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四)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及常见误区; (五)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 (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 (七)职业道德教育和相关法律法规责任; (八)各级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部门)和医疗机构认为应当培 训和考核的其他内容。 四、培训方式 (一)培训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20 个学时。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单位可结合实际,采取线上+ 线下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授课教学,但线上授课时长不得超过总时长的 一半。 五、考核方式及资格授予 (一)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对培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 采取纸笔考试和实践考试相结合,其中实践考试占比不得低于总分的 20%。 (二)所有参加培训人员均应接受考核,考核内容与培训内容一 致,确保经培训人员能准确使用与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严禁培 训考核工作走过场。 (三)考核合格人员,由培训单位授予成绩合格证书。各医疗机 构可根据人员培训合格情况,根据临床需要和岗位工作需要,授予执 业医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授予药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处方调剂资格,授予其他麻精药品管理相关人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管理资质。 六、培训备案工作 (一)培训单位应自行留存授课内容、授课时间、授课教师、学 员名单等相关材料至少3年,以便备查,并将取得麻精神药品处方资 格执业医师名单、处方调剂资格药师人员名单、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 门向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部门)备案。 (二)省直医院参照执行,向属地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部门) 备案。 七、培训考核周期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考核 工作,原则上至少1年进行1次培训考核。 八、监督指导工作和要求 (一)请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的监督指导工作。对于在培训和考核 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医疗机构,取消其培训和考核资格;对于在培训和 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执业医师和药师,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处方资格和处方调剂资格。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麻精药品管理法律法 规,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性现场指导检查。医 疗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医务人员教育培训,特别麻精药品使用 量大,管理环节多的科室,切实提高法律意识,杜绝麻痹思想,避免 出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流弊及滥用问题。 (三)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2014年10月9日印 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培训办法》同 时废止。 单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