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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2023) 本指南所指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是矿业权评估机构及其矿业权评估专业人 员根据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矿业权评估准则,遵循 评估原则,为委托人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提供评估服务,并出具矿业权出让收益 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1基本要求 1.1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矿业权评估准则。 1.2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业务,应当由委托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依法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承担。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当依据其与委托人签订的评估 委托合同约定的评估事项、相关具体要求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规定确定评估 基本事项与相关评估参数。 1.3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矿业权价值评估专业矿业 权评估师承办;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应当由承办该项业务的矿业权价值评估 专业矿业权评估师签字盖章并加盖矿业权评估机构印章。 1.4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结论仅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 定矿业权出让收益金额时参考使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际确定的矿业权出让 收益金额不必然相等。 1.5本指南规定的事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委托人 委托人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 3评估基准日 3.1评估基准日应当由委托人依据相关规定和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3.2评估基准日一般为月末,表述方式为××××年××月××日。 4评估对象与范围 4.1评估对象为探矿权、采矿权以及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相关的权益等。 4.2矿业权评估范围一般包括下列要素: 4.2.1探矿权:勘查项目名称、地质勘查阶段、勘查矿种、勘查(区)范围, 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类型及数量等。 4.2.2采矿权:矿山名称、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范围(含 开采深度)、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资源储量类型及数量等。 5评估依据 评估依据包括法律法规、经济行为、矿业权权属、评估参数选取依据等。 5.1法律法规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相关规程规范等技术标 准,矿业权评估准则等。 5.2经济行为依据。包括评估委托合同书(评估委托书)等。 5.3矿业权权属依据。包括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 围批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等。 5.4评估参数选取依据。包括税费政策文件、相关专业报告、矿业权有偿处 置相关资料及收集的市场公开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有关资料。 相关专业报告通常包括后续地质勘查设计、地质勘查文件、矿产资源储量报 告、矿山设计文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土地估价报 告等。 6评估实施过程 6.1应当按照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的基本要求,结合选取的评估方法,实施 具体评估程序。矿业权评估基本程序包括: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签订评估委 托合同书、编制评估计划、尽职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出具评 估报告、工作底稿归档。 6.2评估委托合同书中应明确委托人、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目的、评估基 准日、评估年限、评估费用等评估业务事项。 6.3开展尽职调查时,应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特 殊要求或者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开展的除外,但应在报告中予以披露。 6.4出具评估报告前,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6.5出具评估报告时,应当取得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评估报告统一编码, 并按有关规定提交委托人。 7评估方法 7.1评估方法。下列评估方法可以应用于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1)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收入权益法; (2)成本途径评估方法:地质要素评序法、勘查成本效用法; (3)市场途径评估方法:可比销售法、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资源 品级探矿权价值估算法。 7.2评估方法的选择。 应当根据实际勘查程度或开发阶段、资源储量估算情况、矿产资源储量规模 和矿山生产规模,结合各评估方法的使用前提与适用范围和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 管理的相关规定,选择恰当的评估途径及其对应的评估方法。 7.2.1普查探矿权。 (1)未估算资源量的普查探矿权,原则上应选取勘查成本效用法。 但属于勘查空白地或者投入少量地质工作的情形,应选取单位面积探矿权价 值评判法。 (2)估算资源量的普查探矿权,原则上应选取地质要素评序法。 但属于对于估算资源量较多的情形,应选取资源品级探矿权价值估算法。 (3)对于煤、磷、铁、铝土矿等赋存稳定的沉积型矿床的普查探矿权,评 估计算的服务年限不小于10年的,原则上应选取折现现金流量法;不具备折现 现金流量法条件时,应选取收入权益法。 7.2.2详查勘探探矿权和采矿权。 (1)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不小于10年的,应选取折现现金流量法; (2)不具备折现现金流量法条件的,应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