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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器械包装标识中,常用图形加文字或数字标识一定的意义,特别 是在进口医疗器械包装标识中,以下图形相当常见,掌握这些图形的意 义是非常有用的。 附:《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注:上述标识非本规定的附件内容,其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谨慎待 之!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号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 起施行。 局长张勇 2014年7月30日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 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和标签。 第三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制作, 随产品提供给用户,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导正确安 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其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 特征和标明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第四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科学、真实、完整、准 确,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 一致。 医疗器械标签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第五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对疾病名称、专业名词、诊断治疗 过程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发布或者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 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的符号或者识别颜色应当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无相关标准规定的,该符号及识别颜色应当 在说明书中描述。 第七条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应当附有说明书。 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第八条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 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第二类、第三 类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和标签的显着位置。 第九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文字内容应当使用中文,中文的使 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可以附加 其他文种,但应当以中文表述为准。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符号、表格、数字、图形等应当 准确、清晰、规范。 第十条医疗器械说明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 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 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 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四)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五)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 (六)产品性能、主要结构组成或者成分、适用范围; (七)禁忌症、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的内容; (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 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九)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运输条件、方法; (十)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十一)配件清单,包括配件、附属品、损耗品更换周期以及更换 方法的说明等; (十二)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十三)说明书的编制或者修订日期; (十四)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 主要包括: (一)产品使用的对象; (二)潜在的安全危害及使用限制; (三)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 护措施以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 (四)必要的监测、评估、控制手段; (五)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已灭 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以及灭菌包装损坏后的处理方法,使用前需要 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法; (六)产品需要同其他医疗器械一起安装或者联合使用时,应当注 明联合使用器械的要求、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七)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 现的危害; (八)产品使用中可能带来的不良事件或者产品成分中含有的可能 引起副作用的成分或者辅料; (九)医疗器械废弃处理时应当注意的事项,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 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十)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