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10
2/10
3/10
4/10
5/10
6/10
7/10
8/10
9/10
10/10

亲,该文档总共12页,到这已经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直接下载吧~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_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一 为了搞好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公司的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 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2022年1月1 日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会研究,制定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计 划和实施方案。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 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 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 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或负责人)总 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按 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 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 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厂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 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 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 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 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 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 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 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填报各种申报 表。 5、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 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 意。 6、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 生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公司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 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公 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 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 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 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 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 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建立实施由专人负责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 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 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 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7、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 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 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企业特定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__-24小时之 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 疽,企业及其企业特定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 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