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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 2004年6月10日全国组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是由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教育部、全国学联主办的大学 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中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 竞赛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 第二条竞赛的宗旨: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 锐意创新、迎接挑战. 第三条竞赛的目的:引导和激励高校学生实事求是、 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多出成果、提高素质,培养学生创新 精神和实践能力,并在此基础上促进高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 活动的蓬勃开展,发现和培养一批在学术科技上有作为、有 潜力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竞赛的基本方式: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申报自然 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 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参赛;聘请专家评定出具有较高 学术理论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创新意义的优秀作品,给予 奖励;组织学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展览、转让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竞赛设立领导小组,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 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竞赛活动,并对全国组织委员会 和全国评审委员会提交的问题进行协调和裁决. 第六条竞赛设立全国组织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承办 单位和联合发起单位含高校、新闻单位、相关企业的有关负 责人组成.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分别委派有关负责同志作为 组委会成员,各联合发起单位推荐一名主管领导作为组委会 成员.全国组织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七条全国组织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审议、修改竞赛的章程和评审规则; 2.筹集竞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 3.投票表决竞赛承办高校; 4.议决其它应由组委会议决的事项. 第八条全国组织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按照全国组 委会通过的章程组织竞赛活动并向全国组委会报告工作.秘 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承办单位有关领导担任;设副秘书长 若干名. 第九条竞赛设立全国评审委员会,由主办单位聘请的 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非高校专家组成.全国评审委员会 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二名,评审委员若干名. 全国评审委员会经主办单位批准成立,有权在本章程和 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全国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 1.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审看参赛作品及其演示,对作者进行问辩; 3.确定参赛作品获奖等次. 第十一条竞赛设立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在全国组委 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时成立,由全国评审委员会常务副主 任1名、评审委员3名根据被评判作品学科分布选定、主办 单位各1名代表、全国组织委员会高校委员中抽签产生的10 名代表组成.资格评判委员会主任由全国评审委员会常务副 主任担任.资格评判委员会会议由资格评判委员会主任负责 召集. 第十二条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职责如下: 1.授权全国组委会秘书处在预审开始至终审决赛结束 前接受参赛学校和学生、评委、社会各界人士对参赛作品资 格的质疑投诉; 2.在终审决赛结束前,如出现被质疑投诉作品,资格评判 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被质疑投诉的参赛作品的作者及所属 学校进行质询; 3.投票表决被质疑投诉作品是否具备参赛资格. 第十三条全国组委会秘书处对质疑投诉者的姓名、单 位予以保密.质疑投诉者需提供相关证据或明确的线索.资 格评判委员会开会时,到会委员超过2/3方可进行表决;表 决时实行回避制度;若参加表决委员中有2/3以上认为该作 品不具备参赛资格,则评委会对该作品不予评审,其参赛得 分随之取消.全国组委会秘书处不受理匿名质疑投诉. 终审决赛结束后,对作品的质疑投诉继续按本章程第三 十三条执行. 第十四条主办单位根据团体总分优先原则,确定上届 竞赛总分前70名的学校为联合发起高校,并可根据终审决赛 规模、地区平衡、学校类别及代表性、承办地区等因素作部 分调整. 第十五条各省区、市、各高校应举办与全国竞赛接轨 的届次化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各省区、市团委、 科协、教育部门、学联联合设立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评审 委员会,负责本省区、市竞赛的组织协调、参赛作品资格审 查和作品初评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参赛资格与作品申报 第十六条凡在举办竞赛终审决赛的当年7月1日以前 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育的各类高等院校在校中国籍专科 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不含在职研究生都 可申报作品参赛. 第十七条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距竞赛终审决赛当 年7月1日前两年内完成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或社会实践活 动成果,可分为个人作品和集体作品.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 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 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