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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实践理性:不懂康德的实践理性,很难理解他说的“自 由即自律”西方哲学史 康德语录: 有两样东西,人们越是经常持久地对之凝神思索,它们就越是使 内心充满常新而日增的惊奇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 ▍本文节选自张志伟《西方哲学史》,题目有改动,哲学漫步集鸣谢。 编辑排版:哲学小跟班。 哲学中,康德是把实践范畴引入哲学的第一人,不过他所说的实 践还只限于伦理学的范围。实践理性是自由的领域。如果说理论理性 的法则是自然法则,那么可以说实践理性的法则乃是道德法则。 (一)自然法则与道德法则对康德来说,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 他既是一种自然存在,又是一种理性存在。人的这种两重性就决定了 他同时是两个世界--自然界和理性界--的成员,因而受两种法则 --自然法则和理性法则--的支配。如果人只是自然存在物,那么 他就只服从自然界的法则。如果人是纯粹的理性存在,那么他就只遵 从理性的法则而活动。但是人却介于这两者之间,因而这两种法则都 对他发生着作用,只不过它们发挥作用的方式不同罢了。人首先是自 然界中的一员,而自然法则是必然的法则,所以他终其一生都始终在 自然法则的限制之下。理性法则就不同了。理性法则只对人的理性发 生作用,只有当人遵从理性法则而行动的时候,他才算得上是有理性 的存在。所以自然法则是人不得不服从的法则,而理性法则则是人应 该遵从但却不一定遵从的法则。理论理性是必然的领域。虽然“知性 为自然立法”,但是作为一种自然存在,我们自己也在知性法则的限 制之下,换言之,作为现象界中的一员,我们也必须服从必然的自然 法则,因而是不自由的。 实践理性的理性法则就不同了。如前所述,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 作为一种自然存在,人与自然万物一样不得不服从自然法则的统治, 而作为一种理性存在,他又可以遵从理性自身的法则行动。由于人终 其一生都生活在自然界之中,所以他始终都不得不服从必然的自然法 则的制约,而只有当他克服了感觉欲望的限制,完全按照理性的法则 行动的时候,理性法则才能发生作用。 因此自然法则是人必须服从的法则,而理性法则不是人必须服从 而只是他应该遵守的法则。这并不是说理性法则弱于自然法则,而是 说它们发挥作用的领域和方式是不同的。自然法则支配的是人的自然 性的一面,而理性法则影响的则是人的理性。因此,理性法则作为人 应该遵守的法则其表现方式与自然法则不同:自然法则体现为以“是” 为系词的叙述式,而理性法则乃是由“应该”联结起来的命令式。换 言之,理性法则对人表现为命令他“应该做什么”的道德法则。康德 的伦理学是典型的动机论。在他看来,一个行为是否具有道德意义是 不能从结果或者行为本身来判断的,它只能以动机作为评判的标准。 因为同一个行为可以有许多种不同的动机,而这些动机并不都是良善 的。例如诚实而不说谎这个行为,我可能因为害怕失去信誉而不说谎, 我可能迫于外在的强力而不说谎,我可能因为诚实会给我带来利益而 不说谎,我也可能仅仅因为不应该说谎而不说谎。显然,只有最后一 种行为是有道德意义的。商人经常标榜自己“货真价实,童叟无欺”, 他虽然是诚实的,但是他这样做的目的却不是为了诚实而是为了给自 己带来利益。所以他这种行为虽然不错,却不能算是道德行为。(二) 自由即自律《纯粹理性批判》的问题是究竟有没有独立于经验而且对 经验具有法则意义的先天认识形式,而《实践理性批判》的问题则是 究竟我们行动的动机完全受经验的限制还是有可能由理性自己来决定。 换言之,我们有没有可能不受经验的束缚,完全出于纯粹理性自身的 法则而自己决定自己的行动。实际上,这个问题也就是作为有限的理 性存在的人究竟有没有自由的问题。 人的行动是由动机支配的,也就是说,人的行动是一种有目的的 活动。作为我们行动的动机或目的的东西通常都具有经验的内容,都 可以像自然的因果关系那样得到说明,例如我的所作所为都有可能是 出于某种物质欲望,为了满足某些主观上的需要。18世纪法国启蒙思 想家们由此建立了一种功利主义的伦理学,他们主张人的本性与一切 自然存在和动物的本性一样,都是趋利避害、趋乐避苦、自保自利的, 这就是人乃至人类社会的存在基础。与这种把人看作机器,认为人完 全受自然本能支配的因果决定论相反,康德试图证明人具有不同于一 切自然存在的价值与尊严,证明人的自由。显然,这一证明的关键在 于我们行动的动机究竟能否完全不受经验的束缚而纯粹出于理性自身 的决定。 对康德而言,理性自身对意志动机的决定不可能是主观个人的, 而只能是先天地普遍有效的,换言之,它必须是先天的法则,否则就 只能是后天的经验。因此,问题就在于,究竟有没有决定意志动机的 理性之客观的实践法则亦即道德法则。从理论上说,这乃是伦理学的 根本基础,因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从批判哲学的立场看, 我们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