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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怀孕的规定孕期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关于怀孕的规定孕期劳动合同法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劳动法关于怀孕的规定孕期劳动合同法,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劳动法关于怀孕的规定孕期劳动合同法1妇女怀孕劳动法规定1、劳动合同关系的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2、工作内容的特殊保护《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3、薪酬待遇的特殊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3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且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影响。综上,这些拿员工怀孕说事的企业,不要以为只要不解除就可以任意妄为。降薪、降职、调岗(增加工作量或延长工作时间)、产检假按事假处理等都属于违反孕期女员工劳动保护的行为,当事员工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n倍经济补偿金。孕妇的聘用保护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法》第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见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4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3、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女性职工的劳动保护相关制度1、工资保护制度: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孕妇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在我国,工资分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劳动强度保护: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贡、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强体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号)3、关于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安排保护制度:《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和适当减轻工作。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劳动法关于怀孕的规定孕期劳动合同法2产假相关制度1、产假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流产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2、哺乳期规定:上班期间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