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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司法权威的构建机理谈司法权威的构建机理本文关键词:机理,司法,构建,权威谈司法权威的构建机理本文简介:摘要:司法担负着定纷止争的重要任务,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个体或群体之间的纠纷已经成为社会的广泛共识,司法活动也因此体现了对合法权利的保护和对社会正常秩序的维护。司法的有效性来源于其权威性,当前我国司法权威不足严重掣肘着司法功能的发挥,影响了社会成员的正常交往。关键词:司法权威;司法权;信仰中共十九大报告谈司法权威的构建机理本文内容:摘要:司法担负着定纷止争的重要任务,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个体或群体之间的纠纷已经成为社会的广泛共识,司法活动也因此体现了对合法权利的保护和对社会正常秩序的维护。司法的有效性来源于其权威性,当前我国司法权威不足严重掣肘着司法功能的发挥,影响了社会成员的正常交往。关键词:司法权威;司法权;信仰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建设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司法权威是法治社会构建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其在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提高国家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方面具有重要作用。1司法权威基本理论1.1司法权威的概念按照恩格斯的观点,权威包括用暴力强迫他人遵守自己的意志和他人自愿的遵从两方面的内容。历史经验表明,司法活动不能单纯依靠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自觉,人们面对不利于自己的判决时,往往会采取种种措施抗拒判决的执行。司法权威必须借助国家权力才能实现,缺少国家权力作为后盾和支撑,司法活动将陷入混乱之中。仅仅依靠国家权力还不能保证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如果法院判决频频出错或者不遵守程序规定和公平正义的原则,那么判决就不会被当事人和公众信服,法院也就失去了公众的信任。法院判决是一种权威的、公开的、官方言说的形式,这种形式缺少了威信,将形同虚设。因此,司法权威的标准是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执行力。同时,司法权威还表现为强制和自愿服从的有机统一,对于不服从法院判决的行为,可以依法律规定予以处罚。这样做不仅可以威慑拒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还可以对其他人起到教育警示作用[1]。综上,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活动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形成命令和服从关系,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1.2司法权威的缘起2司法权威缺失的原因法院判决被广泛的遵循和执行是国家追求的理想形态,但是由于复杂的社会实践和司法制度的不完善,我国司法权威缺失现象非常严重。健全的法律是司法正常运行的基础和依据,司法权威依赖于法律被尊重和认同。现代法律的作用是限权和确权,即限制公权力、明确私权利。在古代中国法律是君王用来压迫反抗阶层的暴力手段,法律显示出的是暴力属性和公属性。梁治平先生曾说,律法之所以是权威且不可违背的,关键在于律法是源于君主或帝王的,律法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统治意图。古代中国是人治社会,普通百姓之间的纠纷往往由德高望重的第三方进行调解,依据的是族法、家规或者乡规民约。发生纠纷和冲突时,百姓的第一选择不是诉诸法律,因为古代中国的律法大多数是刑律,即使是简单的经济纠纷,在诉诸法律之后,纠纷双方也往往会受到刑罚。因此,在古代中国法律并不是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更像是悬在世人头上的一把刀,这把刀以肉体处罚、剥夺生命等手段震慑着普通百姓[3]。这就使百姓对法律产生了畏惧和排斥心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是几千年来形成的人们对法律的畏惧不是一夕之间能够消除的,法律信仰的建立也不会一蹴而就。随着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不断完善和依法治国的有序推进,法律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手段被人们广泛采纳和接受,在发生纠纷时越来越多的人坚持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法律仍然是“官老爷”手中的工具,法院是政府的保护伞,法院诸多判决的背后都存在行政机关的身影。即使法院依法判决,败诉方也会在很大程度上认为法院在判决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甚至认为法官和胜诉方“狼狈为奸”,有不可告人的金钱交易。这些现象的产生正是因为我国没有形成良好的信仰法律的文化氛围,进而导致不信仰法律、排斥法律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法律的不信服会导致社会公众缺乏对法律的亲近感。法律往往是人们在穷尽了其它手段之后的最后选择,当事人面对肃穆的法庭和冰冷的法律条文时,不会对法律产生亲近,也就不会从深层次认同法律。这就使得判决结果无法顺利执行,而这又引发了国家强制力的介入,国家强制力的介入进一步加剧了这种情况的恶化,长此以往就形成了一种难以解开的恶性循环,司法权威难以建立。3当前我国司法权威的重构司法权威缺失影响了我国正常的司法秩序,也给法治社会建设带来了负面影响,可从以下三个层面出发,重构我国司法权威。3.1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司法权威虽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但是公民自愿自主执行法院判决是司法权威最理想、最直观的反应。国家强制力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法院判决结果转化为现实,但是其转化过程伴随的往往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