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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受灾减产篇一:自然灾害情况快报表(一)自然灾害情况快报表1.灾害种类:指干旱、洪涝、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等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2.灾害发生时间:指灾害发生的日期和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和24小时标准计时方式填写。3.灾害结束时间:指灾害过程基本结束的日期,采用公历年月日填写。4.受灾乡镇名称:指本行政区域内受到灾害影响,且造成一定损失的乡镇(街道)的名称。5.受灾乡镇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受到灾害影响,且造成一定损失的乡镇(街道)数量。6.台风编号:采用中国气象局公告的台风编号填写,公历某年某号。7.地震震级: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震级填写。8.受灾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9.因灾死亡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10.因灾失踪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11.因灾伤病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受伤或引发疾病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1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因受到自然灾害风险威胁或自然灾害袭击,由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需进行临时安置的人员数量(包括非常住人口)。13.被困人口:由于自然灾害造成道路中断等原因被围困,生命受到威胁或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需紧急转移或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14.饮水困难人口:指因灾饮用水困难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15.需救助人口:指因自然灾害直接造成需政府予以口粮、饮用水、衣被等临时生活救助或伤病救治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不含冬春期间因灾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16.需过渡性救助人口:指因自然灾害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需政府予以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17.饮水困难大牲畜:指因灾饮用水困难的大牲畜(牛、马、驴、骡、骆驼等)数量。18.受淹城区:指江河洪水进入城区或降雨产生严重内涝的城区个数。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19.受淹镇区:指江河洪水进入镇区或降雨产生严重内涝的镇区个数。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20.受淹乡村:指江河洪水进入乡村或降雨产生严重内涝的乡村个数。乡村是指城区、镇区以外的区域。21.农作物受灾面积:指因灾减产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只计算一次。农作物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其他作物,其中粮食作物是指稻谷、小麦、薯类、玉米、高粱、谷子、其他杂粮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总称,经济作物是指棉花、油料、麻类、糖料、烟叶、蚕茧、茶叶、水果等经济作物总称,其他作物是指蔬菜、青饲料、绿肥等作物的总称(下同)。22.农作物成灾面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3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23.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24.草场受灾面积:因灾造成牧草减产的草场面积。25.毁坏耕地面积:指因灾导致被冲毁、掩埋、沙砾化等,在短期内不能恢复的耕地面积。26.倒塌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数量。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统计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27.农房倒塌间数:指因灾倒塌的农房间数。农房是指农村住户以居住为使用目的房屋;农村住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的住户、以及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的住户。下同。28.农房倒塌户数:指因灾农房倒塌的家庭户数。29.严重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的房屋数量。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统计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因灾遭受严重损坏,需进行较大规模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30.农房严重损坏间数:指因灾严重损坏的农房间数。31.农房严重损坏户数:指因灾农房严重损坏的家庭户数。32.一般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间数。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统计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因灾遭受损坏,需进行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