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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处置与资源化利用技术规范 一、总则 1为贯彻国家和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法规和技术政策,及时清运、妥善处置建筑 垃圾,实现建筑垃圾处置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提供技术依据,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建(构)筑物施工、装修和拆除过程中形成的建筑垃圾的收集、 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等活动的管理、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 3、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应最大限度减少再生过程中的能源和资源消 耗,经充分论证后,鼓励采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4、建筑垃圾处置与资源化利用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基本规定 1、建筑垃圾处置应遵循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2、建筑垃圾的分类、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不得污染 环境,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3、生活垃圾、医疗废物、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等不得混入建筑垃圾中清运处置。 4、对含有或疑有传染性的生物性污染物、传染性污染源以及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 污染的建(构)筑物垃圾,应进行申报、记录和风险评估,分类清运、 单独处置。 5、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根据建筑垃圾种类,因地制宜,分类利用,降低处置成 本。 1 6、建筑垃圾处置与资源化利用模式分为现场处置、非现场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宜 以现场处置与资源化利用为主,非现场处置为辅。 7、应在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各主要出入口设置洗车台,出入车辆宜冲洗干净后方 可进入城市道路。 三、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一)一般规定 1、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项目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方案,对建筑垃圾减量、 分类、资源化利用及环境保护提出具体计划和措施。 2、建筑垃圾减量应从源头实施,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并符合以下规定: (1)鼓励使用新材料,提高设计质量,保证建(构)筑物耐久性,延长使用年 限。 (2)应充分利用工程现场条件,节约资源;采用先进施工工艺、周转材料 (设施);识别易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阶段、部位与材料,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3)应加强现场施工组织和管理,节约材料,避免返工。 (二)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 1、建筑垃圾应从源头分类,按照工程渣士、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 修垃圾分别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2、建筑垃圾的施工现场分类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设置专门设施,将建筑垃圾按不同种类和特性分类存放、及时处置; (2)建筑垃圾的收集方式应利于现场垃圾减量、资源化利用及环境保护并与末 2 端处置方式相适应; (3)分类存放应划设堆放区域界限和明显标识,有防水、防雨要求的材料应有 防水、防雨措施; (4)建筑垃圾堆放高度应满足堆场地基承载力要求,不宜高于3m。 3、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分类率应达到100%。对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废弃物应设置 醒目标识,单独存储;同时应划设专区,专人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工程渣土宜根据土层、类别、土性分类收集,并符合下列要求: (1)表层耕植土不宜和其他土类、建筑垃圾混合; (2)可用作建筑原材料的粉砂(土)、砂土以及卵(砾)石、岩石等,宜分类 收集。 5、废弃泥浆应通过工程现场设置的泥浆池收集,严禁将未加处置的泥浆就地或随 意排放。规模较大的建设工程,泥浆宜预先固化处理。 6、桩基工程的工程桩桩头、基坑工程的临时支撑可统一收集。现场破碎、分离混 凝土和钢筋时,混凝土和钢筋应分类堆放。道路混凝土或沥青混合料应单独收集。其他 工程垃圾不应与工程桩桩头、支撑或道路混凝土、沥青混合料混杂。 7、拆除工程应遵循资源利用最大化原则,按其组分和收集方式进行分类, 并严格按照《拆除工程专项方案》实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应在拆除工程施工前编制完成。 (2)建(构)筑物拆除前应清除、腾空内部可移动设施、设备、家具等物品。 附属构件(门、窗等)可先于主体结构拆除。 3 (3)对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不得随意抛掷;拆卸下来 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 (4)混凝土预制构件、门窗及砖瓦、钢筋、沥青等材料应分类堆放,以便回收 利用。 (5)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作业时,应先采用人工清除附着于建筑物内外的设施、 大块木材、装饰物、生活垃圾等杂质,再进行后续施工。 8装修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杂,其分类收集应符合下列要求: (1)较大的装修工程应在施工前编制完成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 (2)住宅装修合同应明确业主、施工单位关于装修垃圾分类收集的职责。 (3)装修垃圾应袋装收集。元机装修废料(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等)不 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