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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一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婚姻的法律概念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基本含义: 1、男女两性的结合(自然性) 2、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长期性,稳定性) 3、必须一男一女的结合 4、必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合法性) ★家庭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家庭的法律概念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基本含义: 1、家庭是一个社会生活单位 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 ★婚姻家庭的属性 1、自然属性。 1)生理学上的基础: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性本能 2)生物学上的特征:血缘关系 3)某些自然规律对人类的婚姻家庭也起作用 2、社会属性。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产物,而不是自然的产物。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社会 内容,它与社会诸关系具有多方面的内在。 就物质的社会关系而言,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经济关系(财产关系)无非是社会关系在婚姻家庭领域 的具体表现 就思想的社会关系而言,作为婚姻家庭关系主体的个人,是被感情、道德及法律等因素联结在一起的。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从总体上来看,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 属生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需要等重要作用。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中人口再生产的单位, 也是社会中重要的经济单位和教育单位。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人口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一。 2、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家庭的经济功能,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 3、文化教育功能这是在历史上长期形成的。 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既表现为有关 婚姻家庭的观点、观念,即婚姻家庭观,也表现为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社会规范构成的制度,即婚姻家庭 制度。 婚姻家庭制度是指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们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体系,其构成: 1、习惯与惯例(国家出现之初) 2、道德准绳(中国古代) 3、宗教信条(中世纪欧洲) 4、法律(当代)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 1、群婚制:又称集团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 形式。 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血缘群婚;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普那路亚群婚。 2、对偶婚: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但双方仍有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自 由的婚姻形式 3、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制。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产生 于原始社会末期) 三、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1、1950年5月1日颁行的《婚姻法》,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 2、1980年及其以后修改的《婚姻法》,标志着中国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不断巩固、完善、发展 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含义: 1、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 2、以婚姻家庭为调整对象 3、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一)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既调整婚姻关系,有调整家庭关系 (二)从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 三、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 (一)适用上的广泛性。婚姻家庭法的适用,涉及男女、老少、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内容上的伦理性。婚姻家庭关系既是重要的法律关系,又是重要的伦理关系。许多规定都是社会 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必然要求。 (三)鲜明的强行性。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都是定型化而不是选择性的。当然,婚姻家庭法中也有一些任意性规范,如法律允许夫妻就财产问题作不同 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约定,以协议处理离婚时的财产清算、离婚后子女的抚育问题等,为数不多,适用时也 要符合婚姻家庭法的有关原则,当事人选择的余地并不是很大。 (四)调整对象身份多重性 四、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主要来自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有以下几种: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 4、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援用、认可的有关判例 6、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五、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1、婚姻自由:系指婚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 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 2、禁止干涉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