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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应急救援预案与抢险救灾第一讲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第二讲应急预案编制第三讲当前,煤矿灾害预防工作中需要思考的几个问题第一讲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第一节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建设多年来,我国已在消防、地震、洪水、核事故、森林火灾、海上搜救、矿山和化工等领域,逐步建立了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目前正在建立国家的综合性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一、公安消防部队为了有效控制化学事故,根据国家要求,自20世纪90年代起,消防部队逐步承担了化学灾害事故的处置工作。由于公安消防具有布点密、昼夜备勤、专业性和机动性强,以及完全公益化等特点,经过近10年的发展,公安消防部门已经成为处置突发事件和担负抢险救援的主要力量。二、防化部队1986年,我国建立了国家、地方和核电厂的三级核事故应急管理体制,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为牵头单位,在国务院设立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核电厂营运单位设立应急指挥部,分别负责全国、本地区和本单位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军队于同年参加了国家核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并建立了总部、军区、省军区(集团军)三级组成的军队核救援领导管理体制,负责总体协调核重大事故的救援指挥工作。与此同时,军队也自1986年开始参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但是其化学救援组织指挥体制尚不健全。目前核事故应急管理体制基本上以军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体系为主体,坚持“以地方为主、军队主动配合”的原则。化学应急救援准备由防化部队牵头,应急响应由作战部门指挥,其他部门按职责担负相应的救援任务。三、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中心中国是联合国确定为开展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试点国之一。我国政府对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十分重视。我国在化学工业建设的初期,就已经开始了化学事故的救援抢救工作,各大化工企业相继建立了职业病防治所。随后,部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也相继设立了化工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但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救援力量较为分散,远未能满足化学事故快速响应的要求。四、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由国务院和军委领导,负责我国海上搜救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其主要职责是防台风、防船舶污染海域、海上人命救助等,日常办公在交通部海事局。在沿海11省、市自治区(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设立省级搜救中心,并设立了“长江”水上搜救中心。省级搜救中心下设搜救分中心。五、国家中毒控制中心为降低化学事故的危害,减少因化学中毒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我国卫生部于1999年4月23日组建了“国家中毒控制中心”。该中心依托于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利用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的技术、设备及人员优势和多年积累起来的中毒控制经验、国内外联络网,背靠全国各学科专家,面向全国提供有关中毒抢救服务。六、企业专职消防队根据我国《消防法》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规定,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单位应设企业专职消防队。七、国家矿山救援指挥中心2003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成立。该中心作为我国安全生产支撑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建立组织严密、协调有效、快速反应、协同作战的专业化队伍和技术支持、装备保障等系统,及时有效地组织重大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八、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2006年02月21日成立,这个新成立的部门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领导,承担着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能,指导、协调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新成立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是一个副部级事业单位,中心主任由安监总局副局长王德学兼任。中心暂时在安监总局内办公,但新的办公楼正在兴建,以后将独立办公。主要部门与职能:综合部:提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方针,起草、拟定应急救援法规、标准,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国际合作、交流。指挥协调部:指导、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指导应急救援演习、训练;指导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等。信息管理部:组织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提出、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建议;对应急救援队伍实施资质管理和救援能力评估等。技术装备部:规划应急救援体系,指导、协调应急救援技术装备保障,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等。第二节应急救援法律体系建设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应急救援的法制建设,近期连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和相关法规。从法律上明确了政府和企业的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政府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