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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安全生产法简介精品文档精品文档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精品文档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于2002年的11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第一部综合性法律。三大目标《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如下三大基本目标: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四种监督方式《安全生产法》是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第一是工会民主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四个责任对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现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安监部门三大职权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有以下三项职权: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第二是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第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须在15天日内作出决定。十三种处罚方式《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十八种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的38种违法行为(具体见《安全生产法》第六章)。从业人员八项权利《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③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⑥依法向本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企业负责人六项责任《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权责一致的原则。(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4.广泛参与原则。《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1.筛选环境影响:环境影响被筛选为三大类,一类是被剔除、不再作任何评价分析的影响,如内部的、小的以及能被控抑的影响;另一类是需要作定性说明的影响,如那些大的但可能很不确定的影响;最后一类才是那些需要并且能够量化和货币化的影响。(1)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第五章环境影响评价与安全预评价(2)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3)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三、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4)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3)安全现状评价。(5)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4)按执行性质分。环境标准按执行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6)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2)综合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