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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制度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校外培训机构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校外培训机构制度1第一条为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结合我校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员工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检查指导。第三条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校长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是消防安全的具体负责人。第四条学校设立安全委员会,在主管副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五条全校师生员工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发现火警应立即向保卫处和消防队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第六条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学校要配备专职的安全员,禁止烧明火、使用液化气、点蜡烛,严禁使用充电式台灯、电炉、电烫斗、电吹风、电水壶、电热杯、电梳、电饭煲、电热毯等。违者没收电器,并按有关制度处罚。第七条实验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规定存放。学生做实验使用易爆品时,指导教师必须在场指导,各类加热器使用时必须有人看守。第八条学校公用房屋室内装修必须按照防火要求设计、选材、施工,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房屋装修,必须上报消防监督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第九条定期检查电器设备,确保用电设备良好,特别是各类温控设备要定期检测,确保技术性能良好。安装、检修电器设备,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第十条学校统一配备消防器材、设备,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损坏消防器材、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移作他用。全校师生员工都有保护消防设施的义务,学校配备的消防器材均应有专人定点保管,防止器材丢失。第十一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学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或其它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校外培训机构制度2为保证师生的身心健康,预防各种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制定机构卫生制度。一、培养良好的个人卫生行为习惯1、要保持正常合理的生活规律,劳逸结合,积极锻炼,保证充分休息,吃好三餐,特别要吃好早、午餐,增强身体抵抗力。2、讲究个人卫生,早晚刷牙,勤换衣物,勤洗手、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这里特别强调指甲是藏污纳垢的'好地方,长指甲还是一把利器,一不小心就会伤了别人,今年已发生多起指甲伤人事件,提醒各位同学回去后检查自己的指甲剪好了没有,各任课老师做好检查督促工作。3、不喝生水,不吃不洁食物,不吸烟,不喝酒,不用公共毛巾,不乱扔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但我发现还有个别同学很不讲卫生,垃圾随地扔,这是很不卫生的。我们应该倡导“人人讲卫生,捡起地上每一张纸”。4、坚持自带饮水杯,常某某。5、做好室内外卫生,保证教室的空气流通。体质较弱者最好接种疫苗,预防感染性疾病。二、学生如有发现下列症状应立即报告老师,并及时就诊。1、发热、头痛,全身酸痛,咽痛、咳嗽、咳脓痰、痰中带血等症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简要隔离措施,如向老师要求提供一个口罩。2、出现腹痛、腹泻、呕吐、食欲不振等症状。3、手脚、头皮、躯干出现水疱或疹子,皮肤搔痒。4、眼睛红肿、流泪、怕光、分泌物增多。5、曾被犬、猫及其他动物舔、咬伤,对声、光、风等敏感,出现“恐水怕风”现象。6、其他自己感觉明显异常或身体不适。三、出现疫情及时报告1、学生在校内感到不适,应及时向老师报告,听从老师安排,不能隐瞒病情。2、学生在家中患病,应及时就诊,学生家长应将学生将病情通知老师。3、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疫情或请假人数突然增多,及时报告校医,配合机构做好预防传染病的工作。校外培训机构制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县民办教育事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xx)8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xx〕12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县行政区城内面向中小学、幼儿园、适龄儿童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执行。第三条县教育局负责全县培训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