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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美国电子票据立法对我国电子票据立法的借鉴[摘要]:为适应当前金融电子化和票据市场的发展我国2004年出台了《电子签名法》、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又在借鉴和吸收美国、香港等地的做法开始试点票据截留2007年4月建成并全面推广了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这些立法活动有力的促进了我国票据电子化的发展。但相应的电子票据法律制度方面的滞后仍给电子票据的使用和流通带来了较大的制约。本文在借鉴美国电子支票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电子票据发展的现实情况力图对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的修改和电子票据的立法提供一定的参考意见。[关键词]:美国电子票据立法电子签名相对电子介质而言纸介质票据本身有着与生俱来的风险与不便------容易遗失、伪造和处理手续繁琐、流通成本高从而使传统票据市场面临电子票据的冲击电子票据代替纸质票据、电子经纪模式替代传统的OTC市场交易已经成为票据市场发展的方向。2005年我国借鉴和吸收美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开始试点票据(支票)截留在试点一年的基础之上2007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建成并全面推广了支票影像交换系统(CIS)使得支票的流通范围有原来的同城扩大到全国从而提高了支票结算手段在经济业务交易中的功能作用但是随着票据电子进程的拓展相应的电子票据法律制度方面的滞后仍给电子票据的使用和流通带来较大的制约对现行票据法律法规进行适当修改满足金融电子化和经济的发展的需要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性工作。一、美国电子票据的发展及其立法经验(一)美国电子票据的发展进入互联网时代美国率先推出了电子票据。1996年美国通过的《改进债务偿还方式法》就明确规定政府部门的大部分债务将通过电子方式偿还。电子支票支付采用电子资金转账(简称EFT)或网上银行服务(因特网Banking)方式。2003年l0月28日美国又通过了《21世纪支票交换法案》赋予电子支票与传统支票同等法律效力。在电子票据的清算方面早在上世纪80年代美国票据自动清算所(ACH)已经采用票据截留(Truncate)的方式来实现票据清算的电子化。在票据截留下票据代收行把票据上所记载的内容转化成电子信息并通过自动清算所提示到付款银行付款银行根据电子信息付款而原纸质票据由代收银行保留。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银行的发展传统票据已经不能适应网络环境下电子支付的要求。数字化电子票据在成熟的电子签名技术的推动下诞生了。1998年6月30日第一张由美国财政部开立的电子票据在Internet上实现了支付。它是以智能卡作为票据的载体通过电子签名和认证机构来保证票据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从而实现了票据金额的实时转移并有效地防止了票据的仿造。目前这种电子票据在美国金融服务技术协会(FinacialServicesTechnologyConsortium)的会员银行中得到使用。(二)美国支票电子化的立法进程支票作为一种完全有价证券各国的票据法基于流通转让的需要都对其出票、提示、付款等票据行为做出了严格书面形式的要求美国也不例外。但是随着科技和网络银行的发展支票日趋电子化美国曾三次修改或在新制订的法律中对此做出规定。美国调整支票的法律主要是统一商法典(UCC)的第3编和第4编。按照传统的法律“支票截留”下的电子提示显然不能是票据法上的提示行为。为了与商业实践联系起来并承认新的银行惯例的法律效力美国法学会和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于1990年对统一商法典做了相应的修改。其中第3—501在对支票提示进行定义的时候规定只要当事人之间存在协议电子提示也被视为有效的提示方式。此外第4—110也明确授权当事人可以缔结这样的协议。因此美国“支票截留”中的电子提示是通过当事人之间契约取得票据法上效力的。虽然“支票截留”中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来确立电子提示的法律效力但是由于有些银行在技术上的欠缺和一些客户对传统支票观念上的依赖电子提示适用的范围并不十分广泛。而且法律对于“支票截留”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支票截留协议时须考虑很多因素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手续也较为繁琐。因此美国于2003年l0月28日通过了《21世纪支票交换法案》以进一步推动支票的电子化进程。该法案一方面继续延用统一商法典以协议方式确认电子提示法律效力的规定另一方面它提供了一种新的流通票据——替代票据(SubstituteCheck)并赋予其以原纸质票据同样的法律效力即替代票据是原票据的法律等同物。通过这种“替代票据”银行在票据清算中可实现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之间的自由转换这既使得银行之间的电子提示变得更为方便又保证那些不愿接受电子票据的银行和个人能够继续使用纸质票据。对票据立法而言电子划拨问题和电子票据问题需要特殊的电子记录规则。因为纸质票据或证券转化为电子记录传统上需要移转票据或背书来表示权利的转移而在电子化环境下只能实行电子划拨或表现为电子记录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