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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172020年4月19日关于新安全生产法内容框架体系分析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关于新《安全生产法》内容框架体系分析——新《安全生产法》学习研讨之一内江市安监执法支队唐开永新《安全生产法》改动幅度相对较大。原法共97条,修改后新增17条,修改59条,新增和修改的条数占了一大半。新《安全生产法》共七章,114条。涵盖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工作理念、方针和机制;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工会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有关协会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的基本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社会和公众舆论监督;安全生产违法责任等各方面;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备的安全生产一般法律规范体系。具体而言,新法内容框架内容如下。一、第一章,总则。共16条。规定了安全生产一般法律范畴内容和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制度。主要有:1、规定了本法立法目的(第一条),表明是为什么要立法,或者说制定这部法律所要实现的基本社会目标。立法目的贯穿整部法律制度设计的始终,所有法律条文都是围绕立法目的设计。本法立法目的即:(1)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这是制定安法最直接的目的。原来的表述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新法表述充分考虑到《安全生产法》应当着眼于安全生产工作整体,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方面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不能仅仅局限于加强监督管理。(2)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这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目的。(3)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这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核心目的或者说根本目的。(4)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新法将原来立法目的中的“促进经济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2、规定了本法适用范围(第二条),即适用于中国国境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同时对特定领域,即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出灵活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不是适用除外的规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做出特别规定的,依然适用《安全生产法》,特别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具有共性的制度措施。3、安全生产工作的理念、方针和机制等内容的规定(第三条)。这次修改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重申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补充了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内容。4、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确保安全生产的原则性规定(第四条)。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总体责任的规定(第五条)。6、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概括性规定(第六条)。7、工会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的规定(第七条)。8、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的规定(第八条)。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第九条)。10、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与与执行的规定(第十条)。1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义务的规定(第十一条)。12、对有关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业的规定(第十二条)和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服务的基本要求(第十三条)。13、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第十四条)。14、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的规定(第十五条)。15、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第十六条)。二、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共32条。是本法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义务性、禁止性法律规范。(一)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性、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原则性的义务性和禁止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规定(第十七条);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与监督考核机制的规定(第十九条);3、对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的责任主体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二十条);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包括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性和禁止性(“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规定(第二十五条);5、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有关安全责任的规定(第二十六条);6、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的规定(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