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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质量监督员制度社会质量监督员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提高医疗质量和整体服务水平,以良好的医德医风促进医院各项工作全面上水平,特制定我院社会监督员制度。一、聘请社会监督员。社会监督员要有一定的代表性,由8-10名人员组成.社会监督员要具有认真、客观、公正和热心卫生事业发展的良好素质。二、社会监督员聘期两年,由聘任单位发给聘书。在聘期内因健康、迁居外地等原因不能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由聘任单位收回聘书。要向社会公布聘现任的社会监督员的名单,让社会监督员更好地收集群众的意见。三、要积极协助、配合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四、每半年或一年一次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虚心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座谈会由医院主管领导主持,相关职能科室和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五、对社会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能当即解决、解答的要当场解决、解答,给社会监督员一个满意的答复;对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向社会监督员做好解释工作,取得社会监督员的谅解和支持,同时,明确具体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员,要求在一个月内将承办结果通报社会监督员.六、设立社会监督员座谈会会议记录本和社会监督员意见和建议处理登记本,做好有关记录工作.会议记录本记录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座谈的具体内容等。意见和建议处理登记奉记录包括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承办时间和情况、社会监督员对办理结果的满意度等内容。七、社会监督员的监督范围1、医院工作人员是否尽职尽责,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是否尊重病人的人格和权利,对待病人做到“四个一样”(即生人熟人一样、群众干部一样。乡村城市一样、院外院内一样)。2、对待病人是否语言文明、态度诚恳、举止稳重、仪表端庄,做到“五心”(即检查细心、治疗精心、解释耐心、听取意见虚心、让病人及家属放心)。3、医院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以工作之便谋私利,不接受病人的吃请馈赠。不收取“红包”,不勒索病人财物,是否为病人保守医密,不泄露病人隐私。4、院领导班子是否以身作则,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为下级做表率,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5、医院的医疗收费是否按照有关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八、社会监督员权利社会监督员的权利是院长(法人代表)所授予,也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形式,社会监督员有如权利:1、批评权:对发现有违反职业道德的人或事,有权直接向院有关部门直至院长反映。2、检举权:发现医院工作人员有借工作之便索取受贿,收取“红包”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医院及主管领导反映。3、建议权:对医院管理、医护质量、医德建设等工作存在不足或不合理现象,有权向院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医院要指定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社会监督员,或在限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或解释。九、设社会监督员的义务:1、社会监督员要熟悉有关规定,如医院各类人员医德规范要求,文明行医守则,熟悉医院的运行程序,了解医院工作人员,关心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2、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切实协助医院搞好职业道德建设。十、社会监督员工作方式1、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尽快纠正。2、对于在纠风方面有突出成绩的社会监督员,医院给予奖励。3、原则上每年或半年开一次社会监督员会议,会议前由院方提前通知。社会质量监督员制度[篇2]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社会监督,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是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市财政局聘请,以独立身份依法对全市各部门和单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全市各部门和单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要指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交易等交易活动。第四条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政治素质高,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三)热心监督工作,了解招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四)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五)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适应-招投标监督工作需要。《社会质量监督员制度》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监督员原则上从我市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和社会群众代表中聘请。第五条监督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在中心的统一安排下,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活动。对每年新立项和在建的.重点工程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根据项目的概(预)算审计和招投标工作情况,由中心会同市监察局,组织相关人员,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