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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要求 2.0.2建筑结构的平、立面力求简单、规则、均匀、对称,减少偏心。(建筑结构的平面和竖向布置宜符合《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3—91)第2.2.3条,第2.3.1条第一款的要求)。结构体系应具有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路线,合理的刚度和强度分布,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2.0.3除底框砖房外,同一建筑结构单元不宜采用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构体系(如部分框架部分砌体结构)。多层砖房不得采用内框架砖房结构体系。 2.0.4楼(屋)盖应具有较好的整体性和水平刚度,楼(屋)盖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一般楼(屋)面板的厚度,当单向板时,不宜小于其计算跨度的1/30;当双向板时,不宜小于其计算跨度的1/40,且均不应小于80mm。外挑阳台不宜采用悬臂板。 2.0.5抗侧力结构(墙体、框架)应考虑沿纵、横两个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其设置宜正交,且沿房屋周边均匀、对称布置。两个方向的侧移刚度力求接近。 2.0.6除后砌的非承重墙外,砖墙的厚度不应小于240mm,应优先采用多孔砖(KP1型)墙,不得采用空斗墙。 2.0.7当楼(屋)盖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时,在软弱地基地区仍应每层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与板设在同一标高。 2.0.8当房屋为坡屋面且利用屋面空间作为阁楼时,阁楼应按一层计入总层数内;半地下室亦按一层计入总层数内;房屋的总高度应按下述方法计算: 1、当无地下室或有全地下室时,从室外地面算至山尖墙的1/2高度处; 2、当有半地下室(地下室顶板板面高于室外地面800mm)时,从地下室底板算至山尖墙的1/2高度处。 2.0.9计算房屋总层数时,与层高无关,按房屋实际层数确定。 2.0.10房屋总高度与总宽度之比不应大于2.5(单面走廊房屋的总宽度不包括走廊宽度)。 三、多层砖房 3.0.1多层砖房的结构体系必须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第5.1.4条的要求,且外墙应沿房屋周边布置、闭合,不得在任何一层的一侧甚至两侧全无外墙或外墙很少。顶层阁楼沿横向内收时,收进部分的尺寸不应大于房屋主体宽度的1/4。 3.0.2房屋墙段的局部尺寸限值要遵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第5.1.6条的要求。当不能满足其要求时,一般不应用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来取代局部尺寸的不足,但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加强。该柱的侧移刚度应接近墙段局部尺寸限值的侧移刚度,并在柱与墙连接处设置拉结钢筋加强连接,柱上下端与圈梁连接。 3.0.3当顶层阁楼沿横向内收时,上下层刚度突变,且部分纵向墙体上下不连续,应加强阁楼楼盖的整体性和水平刚度,其设计要求可参照底框砖房过渡层楼盖。 3.0.4构造柱的部位除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第5.3.1条规定设置外,尚应在单元式住宅楼的单元分隔墙两端、外墙转角的阳角处、宽度等于或大于2.0mm的洞口两侧,内墙的局部较小墙垛处设置。 3.0.5构造柱的横截面和配筋按浙江省结构标准图《砖墙承重多层房屋结构抗震构造节点详图》(浙G17—89)或浙江省建筑标准图集《烧结多孔砖及浇结空心砖房屋建筑构造》(浙J20—95)所示设置。 3.0.6当底层平面局部内收或外伸,形成上下层墙体不连续,或底层作为汽车库、小商店以致外墙的门洞间墙宽度小于1.0m时,应将底层改为框架—抗震墙结构体系,按底框砖房设计。 3.0.7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和转角处;若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采用封闭式楼梯间。当墙段局部尺寸不能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第5.1.6条要求时,按本技术措施3.0.2条加强。 2、楼梯间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3、加强楼梯间四角的构造柱配筋,并将外墙角柱横截面增大或设计成L形。 4、楼层(屋面)标高处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 5、楼梯间顶层墙体沿墙高每隔500mm设2.6通长钢筋,其它各层可在休息平台标高处或楼层半高处墙体设置配筋砂浆带,钢筋2.10。 四、底框砖房 4.0.1底部除设置钢筋混凝土框架外,尚应布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组成框架—抗震墙结构体系,不得采用纯框架结构。框架—抗震墙结构应设计为纵、横两方向的抗侧力体系,且两方向的侧移刚度宜接近。 4.0.2底框砖房对扭转影响特别敏感,平面布置力求简单、规则,平面最好为矩形,立面要避免过大的内收和外伸。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的刚度中心应力求与上部砖房的刚度中心接近,减少偏心。抗震墙尽量沿房屋周边并对称布置,宜将纵、横向墙体相连组成L型、T型等,且贯通底部全高。 4.0.3底部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当抗震设防烈度6度时为25m,抗震设防烈度7度时为21m。上部砖房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为18m。 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