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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教育研究院关于中小学教师 继续教育学时学分认定的规定 (试行稿) 按照根据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培训模式改革全面提升培训质量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为做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认定管理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人员 哈尔滨市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及教育教学管理人员 二、学时学分认定 校本培训:由中小学校、幼儿园认定。 学科培训: 学前教育,教师的学时学分认定,以参加市、区学前教 研活动为依据。 义务教育,教师的学时学分认定,以参加区、县(市)进 修学校组织的学科教师培训为依据。 高中教育,教师的学时学分认定,以市教育研究院高中 教研部、艺体教研部、电教信息部组织的学科教师培训为依据。 职业教育,教师的学时学分认定,以市教育研究院职成教研部组织的学科教师培训为依据。 民族教育,教师的学时学分认定,以市教育研究院民族 教研部组织的学科教师培训为依据。 通识培训: 义务教育,教师的学时学分认定,以参加区、县(市)进 修学校培训部组织的通识培训为依据。 高中教育,教师的学时学分认定,以市教育研究院教师 岗位培训部组织的高中新课程通识培训为依据。 学前教育、职成教育、民族教育学段的教师的学时学分 按照市教育研究院相应教研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学时学分互认 1、本专业学历培训学分与教师继续教育学时互认。参加本专业学历提高,且成绩合格,按1个学分折合16个继续教育学时的比例计入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2、参加非学历本专业培训的成绩合格的,也可折合成学历培训课程的学分。学分互认管理机构、互认程序、互认范围以及互认标准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执行。 3、参加其他高等教育形式或自学考试其他专业,且成绩合格,可与教师继续教育学时互认。 4、参加本年度“国培计划”和省级培训达到年度规定的继续教育总学时,实行继续教育学时互认。 5、参加本地区、学校组织的特色培训项目及研培活动,由地区和学校出具证明且成绩合格者,可以继续教育学时互认。 6、参加“班主任”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合格者,按30个学时记入当期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7、参加“教育教学管理培训”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合格者,按同数量学时记入当期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四、学时学分互认程序 个人书面申请,经任职学校和区、培训机构(县进修学校)签署意见后,交市教育研究院教师岗位培训部和市教育局师训处审核后,上报院长办公会。 哈尔滨市教育局师资培训处 哈尔滨市教育研究院教师岗位培训部 201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