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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某卷烟厂企业标准关于实行厂内待岗制度的规定为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现就实行职工厂内待岗事宜作如下规定:一、待岗条件由于企业改革与发展需要出现的富余人员或竞争上岗落聘且暂无法安排的。二、待岗期限最长为12个月。三、待岗期间的待遇岗位工资按岩烟人劳(2001)211号四岗对应标准的100%计发工龄工资按岩烟人劳(1999)第220号执行另每月给予发放生活补助费200元。2、养老、失业、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企业年金和企业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过节费、住房补贴视同在岗人员执行其余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四、其它事项1、待岗期间行政关系由人事劳工部门归口管理不计考勤但可计算连续工龄。2、待岗期间人事劳工部门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安排一次上岗机会或提供竟聘上岗的机会。3、待岗期间若待岗人不服从企业安排上岗或未竟聘到岗位的至待岗期满后转为待业;若已达到退养条件可按退养规定办理。4、本规定经某卷烟厂十届八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岩烟人劳(1998)第126号即行废止。5、解释权归人事劳工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