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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答辩状民间借贷答辩状6篇答辩状是被告、被上诉人等针对起诉状、上诉状的内容进行回答和辩驳的一种文书。在现在社会,法律诉讼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我们开庭前都会提前准备好答辩状,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民间借贷答辩状,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民间借贷答辩状1答辩人:王住所:市街道身份证号码:电话:委托代理人:因原告马某某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与法律,答辩人提交答辩意见如下:一、原告未在借条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答辩人应免除保证责任。借据显示借款发生于20年3月3日,约定20年4月2日一次性归还,保证期限至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即20年4月1日止;而本案起诉时间是20xx年6月7日,已超出保证期限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原告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答辩人免除保证责任。二、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并不能认定原告已向答辩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提交的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绍嵊甘商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马某某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事实上,答辩人对于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毫不知情,更没有收到起诉状副本,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表现形式。首先,《担保法》规定了一般保证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然后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法律并没有规定连带保证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必须采用诉讼或仲裁的形式。本案是连带担保责任,原告无需一定要用起诉的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其次,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说明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因为任何人都知道法院受理案件是以诉讼费的缴纳(或者获到法院的'减免)为前提的,原告无故不缴诉讼费的行为只能导致撤诉的结果。原告明知而为之,所以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最后,从效力的角度,原告虽然向法院起诉,但答辩人没有接到法院的通知,也没有收到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要求"并没有有效地传递到答辩人,这样的起诉当然没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原告这种起诉又撤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原告已向答辩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三、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不适用本案。《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原告在保证期间始终未曾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根本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更谈不上诉讼时效的中断。综上,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市区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日民间借贷答辩状2答辩人:zz有限公司住所:zz市法定代表人:zz答辩请求1、驳回本案原告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xx)厦民初字第号案件,答辩人未签署过本案讼争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也未实际产生,因此答辩人不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一、答辩人并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关系中的'借款人。在收到贵院送达的本案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对《借款合同》及其约定借款事宜毫不知情。经初步比对,发现《借款合同》中印章亦与答辩人公章不符。答辩人绝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关系中的借款人。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并未实际产生。首先,《借款合同》的内容构成一份借款合同,但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银行转款凭据等证据作为按《借款合同》实际出借款项的证明。其次,答辩人更未收到过《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因此原告也不可能拿出表明答辩人收到过借款的证据。答辩人由此判断,本案中《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并未实际产生。综上,答辩人从未签署《借款合同》,绝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关系中的借款人,况且《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也并未实际产生。因此,答辩人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针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此致zz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zz有限公司(盖章)日期:20xx年*月*日民间借贷答辩状3答辩人:________(姓名),____(性别),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____族,住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区(县)____(镇)____街道(村)________号。委托人: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被答辩人:________(姓名),____(性别),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____族,住________省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