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程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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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登记程序.doc
排污申报登记程序排污者按照排污申报的内容和时限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规定如实向辖区内环保所(在石岐区、东区、西区和南区范围内施工产生施工噪声的施工单位到中山市环境监察支队申报)申报在正常生产和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及与排污有关的其他内容:(一)正常申报。排污者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申报下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二)新、扩、改建申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申报手续。(三)变更申报。1、当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污染处理设施、排污口监控装置要作重大
排污申报登记程序.docx
排污申报登记程序排污者按照排污申报的内容和时限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规定如实向辖区内环保所(在石岐区、东区、西区和南区范围内施工产生施工噪声的施工单位到中山市环境监察支队申报)申报在正常生产和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及与排污有关的其他内容:(一)正常申报。排污者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申报下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二)新、扩、改建申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申报手续。(三)变更申报。1、当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污染处理设施、排污口监控装置要
排污申报登记程序.docx
排污申报登记程序排污者按照排污申报的内容和时限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规定如实向辖区内环保所(在石岐区、东区、西区和南区范围内施工产生施工噪声的施工单位到中山市环境监察支队申报)申报在正常生产和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及与排污有关的其他内容:(一)正常申报。排污者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申报下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二)新、扩、改建申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申报手续。(三)变更申报。1、当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污染处理设施、排污口监控装置要作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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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程序一、法律依据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排污变更申报登记工作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及国家环保总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环发〔1992〕第10号令)、《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