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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09年12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 一、总说明…………………………………………………………………………………………………4 二、报表目录………………………………………………………………………………………………5 (一)勘察设计企业基本情况…………………………………………………………………………6 (二)勘察设计企业人员情况…………………………………………………………………………7 (三)勘察设计企业完成业务情况……………………………………………………………………8 (四)勘察设计企业科技活动情况……………………………………………………………………9 (五)勘察设计企业财务状况………………………………………………………………………10 (六)勘察设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季报……………………………………………………………11 三、附录 (一)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12 (二)资质证书类别与代码…………………………………………………………………………13 (三)企业隶属关系与代码…………………………………………………………………………14 (四)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15 (五)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摘录)………………………………………………20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解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基本情况,为政府、行业组织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信息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 (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为部门统计,由国家统计局批准,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工作,并负责统计数据的汇总与管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工作,并负责督报与数据审核事宜。 (三)持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证书》(以下简称勘察设计证书)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填报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以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企业法人为单位进行填报。企业集团(母公司)持有勘察设计证书,并符合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规定的,可以将各子公司数据合并统一填报,也可以由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各子公司分别填报;企业集团(母公司)没有勘察设计证书的,由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各子公司分别填报。 (四)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分为:建勘设1表《勘察设计企业基本情况》、建勘设2表《勘察设计企业人员情况》、建勘设3表《勘察设计企业完成业务情况》、建勘设4表《勘察设计企业科技活动情况》、建勘设5表《勘察设计企业财务状况》、建勘设6表《勘察设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季报》。 (五)建勘设1表至5表为年度统计,以纸介质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报送。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企业应于次年2月28日前完成填报和报送,纸介质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子文档报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网站。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次年3月31日前完成催报、审核,并以电子文档方式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勘设6表为季度统计,以电子文档一种方式报送。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企业应于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填报,并报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网站。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季度后20个日内完成催报、审核,并以电子文档方式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六)本报表制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表号表名报告期别填报 单位报送方式 及日期建勘设 1表勘察设计企业基本情况年报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企业报送方式:纸介质和电子文档 报送日期:勘察设计企业为次年2月28日前;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次年3月31日前建勘设 2表勘察设计企业人员情况年报同上同上建勘设 3表勘察设计企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