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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关于第三人的诉讼申请书是怎样的呢?下文是申请书网整理收集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1】申请人:李**,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县***院家属房。你院受理原告张**诉被告王**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由于该案件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要求以第三人参加诉讼,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如下:请求将申请人列为王浩的法定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李**作为王小*的继母有合法的继承权。王**与张**离婚时,王小*系未成年人,正在读高一,王小*读高中及读大学的学费及生活费都是由王**与李**共同支付的,王小*出事时的抢救费和安葬费都是王**与李**出的,也就是说,养育孩子的费用是用王**与李**的.夫妻共同财产来养育的,李**对王小*尽了抚养义务,李**与王小*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母有权利继承继子的遗产。此致**县人民法院申请人:李**20**年*月*日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2】申请人:谭XX,男,汉族,19XX年10月10日生,住广西北流市清水口镇大塘边村合面组。。原告谭日新、谭日凤诉被告谭学荣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2012)北民初字第2262号]),申请人认为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现申请参加诉讼。申请事项:1、请求准许申请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2、确认本案讼争的房产的一半产权为申请人所有,即:楼梯入两间房间和大门右边(与梁祝兴墙为界)的铺面为申请人所有;2.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基本事实申请人有兄弟姐妹8人:十一姐(嫁塘岸贡塘)、十二姐(嫁塘岸六和)、十四姐(嫁陆川珊罗)、大哥谭学礼(终身未婚,83年去世)、本申请人谭学才排第二、三弟谭学辉(原民安初中教师、退休)、四弟谭学钦(2010年7月11日去世)、五弟谭学荣,父亲在1976年就已去世,母亲杨瑞芬(1991年去世)。1978年第一次分家,当时已经结婚的本申请人、三弟谭学辉各立一户、大哥谭学礼(时年41岁)和两个当时尚未结婚的弟弟谭学钦(时年30岁)、谭学荣(时年26岁)和母亲杨瑞芬另立一户。由于家居山区、贫穷,交通十分不便,分家时,五兄弟中只有本申请人和做教师的学辉两人结婚,其他三个兄弟均是光棍。1984年、1985年前后,民安镇十字铺搞土地房产开发,当时谭学辉在民安初中教书,知道了这个消息,他自己购买了一份屋地,另外叫在山区农村居住的我们三兄弟(那时大哥谭学礼已经去世)也筹钱另外购买一份屋地,以搬出这个山窝,便于讨老婆。对于这一份屋地,共需要1895元价款(133平方米,每平方米14.25元,合计1895元),于是我们在农村的三兄弟(学才、学钦和学荣)约定:由申请人谭学才户出950元,占一半屋地份额(66.5平方米),目的是让申请人的子女长大后在城区有个落脚点,也好讨老婆;其余部分由谭学钦、谭学荣和母亲户出资945元,也占另外一半屋地份额(66.5平方米),钱款筹措好后,我们一起把总共1895元钱交给谭学辉,由其带出交到民安土地所,现在的民安土地所仍保留有当年的《十字铺购房示意图》,其中新安街16号仍标注有谭学钦、谭学荣、谭学才。1986、87年申请人谭学才和谭学钦、谭学荣两家人又各自按上述比例出资、出人工在以上土地上建好了一层房屋(133平方)。在1988年12月7日《土地登记申请书》中记载:申请人谭学钦,家庭人口7人(注:谭学才家5人+学钦+学荣)建好房屋后,学钦、学荣两兄弟于1987年左右搬到十字铺新屋居住,继续作为一个家庭共同生活,由于两间房子不够申请人全家人居住,申请人一家和老母亲杨瑞芬仍留在乡下,暂时没有搬出十字铺新屋居住。1988年谭学荣在36岁时终于讨上了老婆;1990年学谭钦在42岁时也和刘月珍结婚了;1991年,老母亲杨瑞芬去世。1992年春节期间,谭学钦、谭学荣分家,在吴元庆主持下,对本案讼争的房产做了如下约定:1、首先按大份分屋,即学才一份,学钦学荣共同一份,2、学钦、荣现住落的房不变,谁住谁要,但现在未住人的两间空房应为学才所有。3、两个铺面,学才要梁祝兴边介一间,学钦、学荣要学辉边介一间。4、分居楼面的建设,楼梯入两间为学才所有,楼梯间出俩间为学钦学荣各建一间。此分家析产约定各方二十年来均无异议。二、谭日新不是谭学钦的法定继承人,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1990年谭学钦与刘月珍结婚后,1992年11月,因农村计划生育抓得很紧,刘月珍的一个亲戚为了逃避超生的处罚,把其中一个超生的女儿化名谭日新寄养在十字铺谭学钦夫妻住处,由其代为抚养,1998年12月谭学钦夫妻才凭第一胎《准生证》生育第一个